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教育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管理的部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驻外教育处(组)参赞,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代表、副代表。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部党组负责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直属高校党委负责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驻外教育处(组)参赞,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代表、副代表述职述廉工作由所在使领馆党委和部党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让人民满意教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部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驻外教育处(组)参赞,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代表、副代表述职述廉可在教育部召开的外事工作会期间集中进行。
各单位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群众意见和年度考核结果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反馈,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
第七条各单位于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在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中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下设机构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育部人事司、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