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3-10 浏览次数: 472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教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管理的部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高校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驻外教育处(组)参赞,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代表、副代表。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部党组授权和委托,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按照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函询的实施。

  第四条  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函询。如涉及重要问题,应事先征得部党组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当及时说明理由。对所函询问题回复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七条  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回复组织函询材料,由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分别留存。有关函询结果等情况,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与驻部纪检组应定期相互通报。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的函询内容及回复,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直属高校、直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他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函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驻部纪检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