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于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刘汉霞
摘要:近十多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税的立法与改革工作,但因房地产税事关公民切身利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人们对其开征目的和功能见解各异,在税制设计上尚未达成统一意见。房地产税立法应从其财产税、资源税和受益税的固有属性出发,以给纳税人提供必要而非基本公共服务为立法目标,坚持宽税基、低税率、简程序、强权利原则,实行税收立法权上收中央立法机关、管税权下沉县级政权的征管模式;通过以支定收、合理赋税、加强预算管理和用税监督、稳定总体税负等途径做好综合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