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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债权债务性

发布者:徐树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103

(刊载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刘汉霞


税收不仅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物质基础,也成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税收中体现出的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社会契约的现实基础,税法遂成为社会契约的体现和载体。具体到房地产税,不仅具有税的一般属性,同时因其特殊的物理性和经济性而具有财产税、受益税和地方税的特性,比较直观地体现了地方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税制设计过程中,应紧紧抓住房地产税的契约本质,从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税率等几个方面搭建中国房地产税制的主要构架。对中国房地产税开征后可能出现的诸如小产权房、违章建筑、农村自建房等特殊问题,也应纳入债权债务的范畴进行解决。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收公平正义价值下房地产税立法的顶层设计研究”(14BFX098);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后期资助课题“中国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法律机制研究”(x2fx D214283w);

房地产税;社会契约;公法之债;税收法定;‘


房地产税的债权债务性_刘汉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