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张静:案例分析的目标——从故事到知识

发布者:刘桂梅发布时间:2018-12-17浏览次数:492


摘要:对案例研究究竟要做什么,中国学界尚缺少系统的标准。而案例(定性)和统计(定量)研究的所谓“对立”,一直在方法、立场和主题层面争辩,尚未在研究目标的专业标准意义上得到分析。案例分析的目标不是讲故事,而是产出知识,因此需要遵循认识活动共享的一般逻辑和原则;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识类型不止一种,比如解释(原因)知识、理解(特征)知识或规范(原则)知识;案例作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性关系;案例的独特性有必要和一般性知识建立关联,从而使得具体案例可以和已有的知识发生对照;案例研究的优势之一,是系统展现因果机制和过程;零散多样的独立案例能够有意义,原因在于它们产出的知识,在相关知识体系中具有累进性位置。

关键词:案例分析;社会科学; 知识累进

作者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 100871)。

  

在社会研究领域,案例分析作为定性研究的常见形式,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运用。但是对案例研究究竟要做什么,中国学界尚缺少系统的标准。这导致案例研究的水准参差不齐,成果很难相互联系,并显示系统性的累进价值。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对案例研究的专业目标认识不明。

这种不明,使案例研究者同时面临定性和定量研究的挑战。这些挑战虽然少有系统性论述,但广泛出现于大学课堂和学者言论中。定量研究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每年有大量社会学案例出现,但这类案例分析的标准是什么?在何种意义上,它是一项专业性的社会科学研究,而不是一种个人理解?定性研究者也存在不少疑问:为何案例分析总是重复碎片式的孤立故事,成果难以建立相互的系统关联?对于这些诘问,回避者不做回应,反击者则批评“方法作为主义”的谬误,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误解:似乎重视方法是定量研究的专利,案例分析无需囿于方法,只需对行为的意义进行深入理解。

然而,问题尚未解决。比如,什么是深入理解?如何深入理解?究竟要理解什么?深入或肤浅的差别在哪里?上述抗辩预设的标准似乎有两个:主题和立场,揭示复杂主题谓之深入,而囿于方法限制势必难以揭示复杂现象;运用自身历史文化中形成的立场是深入,而其他立场势必不接地气。但在所有研究——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定量、定性分析中,都既有深入的,也有肤浅的作品存在,其中揭示了复杂性的未必没有方法,没有揭示出复杂性的,也未必是因为遵循了方法。很多复杂的阐述并没有揭示出多少新知识,也有不少看似简单的论述和数据统计,加深了我们对复杂现象的理解。这种现象提示我们,方法和立场尽管提供了若干分析手段和视角,但研究的深入或者肤浅,基本上不仅仅是一个运用何种手段、采用何种立场的问题。而案例(定性)和统计(定量)研究的所谓“对立”,一直在方法、立场和主题层面争辩,尚没有在研究目标的专业标准意义上得到分析:以社会为对象的科学研究者,其基本的工作目标是什么?科学研究是否存在有“共同的”专业目标和标准?如果确实存在这一目标,那么方法的差异,就是以各自的优势实现共同目标的不同手段。如果追求知识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各种方法就成为互补的关系,独大及排斥反而有害于趋近目标。

一、澄清对案例研究的误解

一种观点认为,案例研究是一种前科学方法,因为它无须以数据为基础,也没有系统的分析方法可以遵循。这一误解起因于对研究材料的狭义理解:科学研究的行为类证据,仅以可数据化的变量为优。这事实上排除或低估了其他材料的证明价值。相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运用的证明材料具有多样性:调查数据、历史文献、工作日记、口述纪要、影像材料、碑文印刻、族谱家书、文字档案、事件轨迹、以及行为过程记录等。这些材料有些可以数据化,有些虽不可,但同样能反映社会行为的特质,完全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使用。比如,战争的惨烈状况既可以用伤亡人数,也可以用亲历者的日记、回忆、绘画、对话、甚至行为及心理状况来证明。

上述误解的问题在于,只重视材料的类别,而非证明的逻辑。如果说,材料的作用是提供分析证据,那么,就不应当以材料的类别划分研究活动的性质,因为不同种类材料的相互印证,有助于结论趋于准确。对研究工作而言,更重要的是对材料采取的分析逻辑,逻辑才是“系统分析方法”的内核。很多案例分析的水准不够,不是因为没有材料,而是因为缺少组织材料的科学研究逻辑。案例分析既可以运用定量材料,也可以运用定性材料,但无论使用什么材料作为证据,都不应偏离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分析逻辑:观察现象、描述特征、建立界定、比较类型、展示过程、分析影响、探索机制、寻求解释、达到证明。

即使是叙事社会学或叙事实证主义推崇的讲故事方法,也需要对事态关系的因果性(起因或中间因)和情景的效用(实际发生的作用结果)加以挖掘。分析性叙述方法虽然主张“通过丰富性、前后关联性和细节性得出理解”,但关键在于要“理解”什么。叙述不仅关注故事材料,也关注解释和背景,即使对象是单个行动者的行为,也需要理清“顺序关联”,探讨“互动模式”。这种方法强调,分析性叙述是两种东西的结合运用:“包含经济学、政治学中常用的分析性工具、和历史学中常用的叙述方式”。显然,这些重视描述“故事”的方法,都不是在任意描述,而是运用分析工具、沿着分析逻辑、有目标和方向地展开故事,在基本原则上,它们都没有离开这一主旨:以社会事实为证据,运用社会科学分析工具,推断或求证社会现象之间的影响性关联,特别是因果性关联。

寻找这些关联,有些基本逻辑是多种方法共有、共认和共享的。比如,在案例分析中,即使不是数据材料,在要素关系的认识方面,挑选、比较和排除都并非可以任意,而是需要符合休谟的因果关系三要素——时空毗连、持续顺序、相伴而生,并且不能违背密尔的求同和求异比较之基本法则。这些经典分析法则,在今天看来,虽然在分析复杂性方面显得不够用(因而有其他更精致的方法发展出来),但它们仍然甚为基本:阐述理由、遵循逻辑、依靠根据,这些基本的原则,不仅是社会科学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样也是自然科学重视并坚守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基础层次上,案例分析不排斥科学分析的基本原则,相反,与其共享并遵守类似的原则。正是因为这些法则的存在,案例研究就不是随意的——它们是基于事实证据,对一系列原则(principle)、法则(law)和逻辑(logic)的应用。即使案例分析和定量研究有差别,这一差别也是在具体方法而非基础性的逻辑原则方面。但无论是什么方法,只要是社会科学研究,目标都是产出有关人类行为或现象的知识。

实际上,很多看似完全不同的事件或行为,背后具有相似的行为逻辑。指出这些逻辑的一般形态或范型,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而描述具体的案例现象或者细节叙事,都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将具体案例事实作为证据和将统计数据作为证据的用途一样,目的不仅是为了讲故事或展示数据,而是力求通过这些具体信息,挖出对一些基本关系类别、基本特征表象、基本行为范型的认识。这些“基本”方面是一种社会知识(social knowledge)。通过讲故事发现这些知识(而非讲故事本身),是社会科学案例分析的基本目标。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例分析缺乏代表性。确实,案例分析不可能覆盖全部情况,因为案例资料通常来自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部领域,是具体情景下发生的事实。即使是数据研究,其数值的获取实际上也无法避免具体时空的限定,但数据采集的优势在于能够呈现一定时空内的总体情况。与此相比,代表性当然无法是案例研究所长,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例研究不关心这一点。实际上,高水平的案例研究非常重视社会现象的公共性、可重现性、可预期性、整体性和历史性,尤其是关注社会行为与特定环境的关联,以凸显研究对象的典型性,使其代表一类而非仅仅一次或者单个社会现象。是案例经过研究挖掘出的知识结论,而非案例故事本身具有代表性含义,这样的案例研究,不仅需要面对事实经验提出研究问题,更需要面对已有的理论知识提出研究问题。

案例分析的成果,如果可以让面对其他案例的研究者发生“曾似相识”的联想,启发人们运用这一案例提供的知识,解答自己所见的事实,就说明其发现具有典型意义,因为它提出的问题和解答,具有衍射到其他同类行为的解释能力。如同定量研究追求统计意义上的代表性一样,案例研究可以通过典型性知识的挖掘,产生具有“预测”别处社会现象的功效。这里,“曾似相识”指的是知识性命题,即在不同案例中,出现关键特征、要素关系或者解释原理的相似,而不是指经验材料的表象——发生的具体事件、组织体、行动者和过程完全雷同。

第三种误解主要来自案例研究者自己,他们不相信案例分析可能获得清晰结果,从而放弃追求清晰的自我要求,理由是生活世界本不清晰,案例研究既然反映真实的生活世界,自然也无法做到清晰。这里的问题,是将生活逻辑与研究逻辑混同一体。如果只是为了描述生活世界,就不需要案例研究,有小说和报告文学作家、历史记录者或新闻记者已经足够。论讲故事,他们会比案例研究者做得更好。但这些故事产品,虽然可以成为案例分析的资料,却还不是案例分析,换句话说,这些描述可以为案例研究提供证据,但本身还不是一项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

以寻求社会知识为目标的案例研究,不是在讲一个个不同的故事,而是在呈现事实中的行为特征、关键条件、动力来源和因果联系。这种探索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因为在社会领域中,“并非所有的活动都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事情不过是在重复社会和文化结构,并未带来显著的变化”。案例研究者所注意的知识,应该是具有关键作用的事实,这需要把那些处于混乱或者重复细节中的重要之物——具有关键作用的要素关联,经由研究工作的加工、挖掘并清晰表述出来。

社会科学的假定之一,是生活世界和分析世界既相互联系又有所不同。二者的联系在于,分析世界必须以生活世界为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根据来源;二者的不同在于,分析工作是一项人类智力活动,须以专业的逻辑对资料进行取舍、排列、比较、计算、推论,找出其中的关键影响关系。这两个世界并不相互否定,只是目标有别。案例分析的过程不是被动的反射,而是一项认识加工,但加工往往不是做加法,而是做减法——在复杂丰富的经验世界中,发现重要的影响关联,忽略表面或暂时的无关者。案例分析者的角色不只是镜子,他的工作不仅仅是给生活照相或复述,而是发现——挖掘表面背后的本质关联。生活丰富多彩、易变随性甚至常见混乱,但复制这种混乱不是分析者的任务,因为他们此时不是在生活,而是在做分析和认识工作。遵循特定的原则、保持逻辑清晰,虽然不一定是社会生活的常态,却应是学者工作的常态,他们的分析工作不应当被降低为再现或复制生活。

二、社会知识的多重形态

案例研究能够提供什么样的社会知识?

第一种是解释性知识,即有关影响、起因或推动力(动力条件和行为、事件的因果关系)的知识。这类知识的作用,在于帮助我们知晓事实、行为及事件因何发生,为何以这样的形态而非其他形态发生,它们在什么条件下发生,推动力来自什么。比如关于社会变革的研究,案例研究者需要抽丝剥茧,将真正的变革从无关紧要的各种影响因素中区分出来,认识“改变社会结构的罕见时刻”以及变革产生的力量来源。案例分析中常见的动力研究、转折点研究、比较历史研究以及传导机制研究等,大多属于这一类。

第二种是理解性知识,即挖掘特定条件下的行为(行动)之特点、内涵和意义知识,这类认识活动常见于人文取向的分析作品。理解与解释的不同在于,解释的重点是证明和行为相关的原因,而理解的目的则是认识人类社会各种行为的特征及意义。这些特征和意义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独特的。比如,说明自杀行为和自杀者与群体的关系有关,涂尔干提供的是解释性知识——解释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因素导致自杀现象发生;而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阐释了中国社会关系的特征,他提供的是理解性知识——理解中国的社会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结构性特点,以及关系对于中国人行为的独特意义。

第三种是规范性知识。即挖掘有关“价值评估”的知识,它们可以作为标准,用于鉴别什么是有益伦理、有益行为、有益关系和良序社会,或者怎样的制度干预是公平的,等等。这类知识的目标,在于发现对人类延续有益的生存原则,并力求将其转变成行为规范或制度原则。因为人类的认识活动,不仅关切解答客观现象,还关切优良社会的建设,这就需要建立价值标准,对利害进行评估,以寻求良好生活的价值选择。

为何规范性知识不是一项个人见解,而是社会知识?规范性知识由学者阐发,似具有主观性,但它反映的应不是个人而是公共事务的“主观性”,它们是经由“交互主观性”作用形成的社会价值事实。案例研究常使用一些具有描述和评估双重含义的概念,比如德性、自由,它们都不是单指个人德性和个人自由,而是人们在社会共处、及相互关联中所需的德性和自由。这些概念既是对客观现象的描述、具有事实客观性,又是对行为特征的评估,具有价值导向性。价值作为公共事务的重要标准,往往需要通过案例研究得到阐发,在这一点上,案例研究可以对政策研究做出贡献,因为我们不仅需要了解某项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认识它对行为的激励后果,以及这些后果是否对社会整体有益。规范性知识可以通过确立、或修正人类对于理想状态的界定,来补充解释和理解性知识的不足,帮助人类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进。

规范性知识无法与“客观研究”完全分开,是因为它事关、甚至能够影响多数人的判断标准。比如,上述“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进”,实际上必须包含有价值标准:什么是理想方向,什么是向文明行进,它们需要通过规范性知识的生产和辩论加以阐明。众所周知的例子是马克思的《资本论》研究,他提出一项规范性知识——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这里的“更理想”属于价值标准,马克思提出这一标准,显然不仅仅是指他个人生活更理想,而是他认为,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社会主义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再比如人类学家吉尔兹提出,在理解人类行动的动机方面,地方性知识比普遍性知识更具真实性,因而也价值更高。

规范性知识可能修正人们的价值观,比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有关商业行为的道德争议广泛发生,这是因为大量的商业行为是新现象,商业关系与传统关系存在不少道德原则上的差异,社会研究经历了激烈辩论,才确立了“商业盈利”的道德位置,使得受到法治约束的商业行为具有了正当性。与此类似,指出人身依附关系具有阻碍发展的缺陷,也是包含价值性的知识:对于经济活动的推动,人身依附不如独立对等关系更具建设性作用。这些有关社会的研究,不仅包含规范性知识:商业行为具有正当性、依附性对经济发展具有损害性等,而且它们阐发的价值标准,并非有史以来就存在,而是经济社会进入复杂阶段后的产物。这意味着,随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规范性知识会发生改变,所以需要不断研究和认识。

规范性知识对于研究者之重要,在于他们经常需要意义判断。比如,为何一些议题重要于其他议题?为何一些制度更为基本关键?一般的分析较少涉及这些问题,因为“意义”对于他们的解释工作而言,表现为要素关联的显著性程度事实,而非价值高低的比较。在很多研究领域,人们一般认为,从纯粹的经验现象中推不出价值证明,因为经验研究只关乎事实,它使用规范,却无法证明规范,规范和证明有各自“独立”的逻辑轨道,就像无法从“是”中推出重要与否。但案例研究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研究问题选择,一般就包含有“是否重要”的判断,为什么要分析这个而不是别的案例?为什么要收集案例资料去证明一个不重要的问题?为什么要去做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的问题?这些在一般的“中性”研究中不会过度重视的问题,却是案例研究者首先需要考虑的。

上述三类知识,都可以成为案例研究追求的目标。显然,这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经验观察、提供理解和解释性知识,案例研究还可能提供价值性知识,这突显了知识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解释和理解,它的反思性特征也同样重要。知识来源于两种途径:其一,经验现象的证明、归纳、演绎和推论;其二,反思,通过考量一种潜在性——评估确定和已知的事实,将其与人类的经验、信仰和追求联系起来。这种反思能力,即在尚未关联的事项中建立预设的关联,以求发现潜在性对于社会的影响意义,属于人类所特有。人类的认识活动,可以通过反思性的预设关联,来构造无法直接从经验现实中出现的信念,而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可以做到两者:发现事实,同时阐发价值原则和信念。

因此,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具有广阔的空间。它可以提供多样知识,不仅可以在要素因果关系上发现解释性知识,也可以对特定的现象或行为特征提供理解性知识,更可以通过反思活动寻找和更正价值性知识。

三、案例与一般知识体系

为何案例分析的目标是产出知识,而不是“故事本身”?因为社会科学的案例研究角色,不同于文学和历史记述。

不同于文学,意味着案例研究的任务不在于展示曲折情节、人物个性、情感命运及奋斗结局。讲故事追求的是高潮迭起,动人心弦,而案例分析作为一项研究活动,研究者的最终目的不是打动人心或追求可读性强。案例分析可以是激动人心的,但它或许只会发生在一种人身上——他们对知识经由案例得到推进而感到振奋。社会科学的案例分析不同于历史记述,是因为它关注的焦点不仅仅在时间地点、人物作为和事件真相,还在透过对经验现象的整理和分析,认识事实中具有相对稳定及一般意义的东西,比如(某类)行为特征,(某种)因果关联或(某项)规范原则。说它们是某类、某种或某项,意指任何一项知识都不是孤立的,它需要在一般知识体系中安放定位。它们可能是新的、原先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认识到的,然而一旦发现,就必然成为整体知识的部分,进入系统知识大厦,和已有的知识共享一些标准。而如果它不具备知识的特征,就进入不了一般知识体系。

一般知识体系是人类认识自身的阶段性成果,一方面,它是共有、公开、开放和变动的,并非任何一个地区、时段、国家或意识形态的独有产物;另一方面,它又被人类认识活动处理为命题或原理,它们相互联系、具有系统性、处于认识阶梯中抽象性较高的位置、具有相对广泛的解释力,这是我们称其为“一般”知识的含义。虽然,社会科学很少能阐明所有时空都成立的普适性命题,它们表述的多是特定背景下的条件性命题,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些特定背景下的条件性命题,和一般的知识无关,或者根本不用加入一般知识的体系,相反,我们阐述特殊性知识的目的,是试图发现一种可以加入整体知识体系,属于其中的一种关系、特征或行为类型。作为类型,研究者所追求的并非是具体的场所和时间,而是在这一条件下可以成立的一般性命题。

比如研究中国特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势必在一般的组织研究中增添新知识,所以它并非与一般的组织研究无关,并非可以独立于其他的组织研究之外,相反,它必须使用一般组织研究的系统知识作为参照。这些系统知识,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知识所组成,是所有学者的工作和贡献,尽管它们不一定来自于中国,可能看起来暂时与我们无关,但当我们成为研究者队伍的一员,当我们带着中国的知识到来时,我们就和他们一道,进入了构造系统知识的大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研究虽然针对特定领域和时空,是相对局部的经验,但如果问题关切具有一般性,分析逻辑也具有一般性,即具备学术共同体认同的、经由学术共同体(包括我们)多年积累的知识标准,就能将我们的地方性知识汇入一般系统知识,成为积累性成果。

所以,案例研究并非仅仅关心知识的独特性,它还关心一般性知识的积累,以及特定知识与一般知识的关系。定性(案例)研究的基本思想来自于这样一个理念:存在一种有特点的社会事件或现象,可以用对照或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比如针对“革命”这种一般的社会现象,可以对照法国、俄罗斯和中国发生的特定革命进行研究。再比如针对中国的“关系”现象,可以在前人有关社会关系结构的系统知识中,找出可对照的命题——不同种类的关系结构,再对照这些命题开展自身的研究,才能发现其不同于对照命题的“特殊性”,从而丰富有关人类社会关系结构的系统知识。

一些研究者对此有疑问。他们认为,如果可以基于一般性命题对照独特性研究,那么我们的认识目标,就成了提供知识体系可接受的命题,而非事实本身。这种疑问假设独特性就是案例分析的全部目的,而事实上,所谓独特性知识,是相对于其他知识的独特,否则“独特”就很难成立。正是由于这种相对的关系,高标准的案例分析者从不会忘记,需要对独特性“之所以独特”——即它和一般性知识的关系作出说明:“由于现象不同,实证研究的结果不一定适用于社会全体。例如,在A社会或者B社会成立的命题,往往在C社会不一定适用。……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性看待。此无可厚非,但若根据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法则,还必须说明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特殊性,甚至必须提出解释性假设加以验证。理论假设的产生必须和它产生作用的诸种条件联系起来,例如,对这一理论命题为何在C社会无法成立做出一般性说明。若是如此,则独特性研究有助于理论的形成,而且研究结果超越了独特社会领域,具有一般性意义。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社会科学产品,方能进入知识积累的大厦,从而被学者认真对待”。

高标准的案例分析,实际上包含着向“一般性知识”前进的追求。在研究者手中,案例被看成是代表现实世界的一种事实,它因为隐含着说明一般性知识的可能性,所以具有分析价值。案例在研究者的处理中,是能够说明这些知识的经验材料例举,虽然看上去它仅特指具体的社会现象,但这些“具体现象”却是有代表性或典型性意义的材料,研究者从中发现的,是符合某种条件的一般性特点:这些特点具有非个人化的、行为性的、规则性的特征,可以和其他社会事实的特点进行知识对照。透过案例,研究者要发掘的不是一个具体的行为、活动和事件,而是隐藏在背后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公共行为范型,它要说明的是一般的影响力在特别情景下的作用及后果,并非仅是针对一些个别事件的描述。力求从具体问题走向它的上位问题,使得一些来自具体场景的问题具有系统的意义,才会体现特殊知识的价值。

这要求案例分析者具有专业性的提问意识,主动将特殊性事实和一般性知识联系起来:针对案例事实(特殊经验)和已有解释(一般性命题)的困惑提出问题,这是一项案例分析的基本能力:提问不应仅仅满足于有何特殊性,而是必须指向为何形成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它们具有何种性质和产生条件,等等。在这里,让案例分析有力量的,实际上不是特殊事实本身,而是特殊事实和一般知识的关联,特别是特殊事实对于一般知识进行证明、证伪、补充、修正或者推进的价值。

比如,蔡晓莉在中国乡村公共品提供研究中提出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不同村庄公共品提供的水平存在不小差异?她的答案表面上看很简单:因为有的村庄存在一种激励机制:非正式的社会活动网络对公共事务的介入,激励了干部的道德行为,在这样的村庄中,公共服务的水平通常较高。但这一案例对比分析的更重要价值,在于提供一般性知识,分析者希望借用案例比较解答的,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社会学议题:在政治体系之外,何种特定的社会条件,能够影响乡村公共品提供的水平?这一问题由对中国的案例研究给出了答案,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意义仅限于中国的知识,因为在世界各地,都可能存在政治体系之外的社会激励系统,它们的活跃有利于提升社区公共品的水平。在这一研究问题下,蔡晓莉对案例材料的组织工作,就不仅是记录故事,而是以一个典型案例为证据,寻找那些尚未知晓的一般性知识:能够对乡村公共品提供发生影响的特定社会条件。显然,这样的提问,提升了特定案例(中国)分析的一般价值:使其能够为一般性知识的探索提供事实证据。

四、目标问题的选择

以知识为目标的案例分析需要通过清晰的目标问题引导,因此,如何提问,对于社会科学的案例分析至关重要。提问使案例分析走向它的目标。好比建造大厦,问题就像设计图纸,具有指引方向和构架的作用,它使案例解答走向产出知识而非其他目标。提问还有助于案例资料的组织化——它们往往是沿着特定的目标问题得到组织,并获得证明的涵义,目标问题可以使看似散乱的事实具有解答方向、成为知识产出的证据。

定量研究通常有明确的目标问题,值得案例分析者学习。他们非常重视组织材料的方向和取值,力图通过统计分析再现量值的共变关系,这对于描述一些基本状况,具有难以取代的价值。但数值的意义和特定环境有关,它在不同的条件下往往具有不同含义,而统计分析一般都假定变量的性质、类别和数值在所有案例中的意义大致类似,但事实有时不完全如此。比如,不同社会的政治信任值(political trust)可能涵义完全不同,但定量研究一般不允许随时改变系统变量的含义,这样会导致整体的数值比较缺少共同的基准。而定性的案例分析则可以通过目标问题的转换,发挥互补所缺的作用。比如,当统计分析发现,中国二胎出生率的上升值,大大落后于一胎出生率的下降值时,案例分析就可能发展新的目标问题:既然统计数据表明,是生育行为的变化(而非生育政策的变化),对于中国整体生育率的影响更强,那么我们就应当解答,是什么特有的因素推动了中国生育行为的变化,这有助于进一步评估甚至预测二胎政策的未来效用。

提出新的目标问题对于案例研究甚为关键:因为案例叙述法通常“只在变量对于因果顺序具有重大意义、产生了我们希望阐述的结果时,才对其加以关注。毫无疑问,这种关注具有选择性……(当)事件在形成了其他事件,并累计连锁改变了社会现状时,方具有显著意义。”如果要辨认意义不同的社会特征,往往必须以特有的目标问题才能挑明,顺着特定的问题把研究引向纵深发展,常常可以发现一般数据容易忽略的情况。

这使案例分析呈现出一定优势:回答探索性的研究问题(寻找与理论有关的潜在关联);通过详尽的过程了解,生发和培育新的假设性解释关系;凸显在特定条件下的因果机制及其连环作用;处理多因果生成现象。而定量研究的优势,在于运用系统化数据进行证明和测试,二者能够取长补短。一个成功的例子是上述蔡晓莉的工作,她在研究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目标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研究的早期阶段,她的目的是寻找影响基层公共品提供的因素,这是一个探索性的目标,因而使用了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方法,当寻找到“非正式的社会联结”要素,并将它与“乡村公共品提供的水平”建立了假设解释关系后,她的目标问题转换成测试这一关系是否显著、是否广泛存在。根据新的目标问题,她后续使用了定量统计分析法,对全国几百个村庄的个案数据进行了测试。

部分研究者有这样的顾虑:如果使用目标问题引导研究走向一个探索方向,是否过于简单,从而限制了对社会生活丰富性的揭示?的确,在多数情况下,我们面对的社会生活比研究工作更为复杂,比如社会科学的因果分析中,“原因”很少是一个单一的要素,但一篇研究通常只能解决一个中心问题,追求丰富性很容易使案例分析变得求大求全,从而失去对关键性影响要素的聚焦挖掘。正因为案例分析在问题设置上有较大自由度,所以研究者的自我约束非常重要:将研究限于特定的目标问题上,而不是天马行空、自由驰骋。采用目标问题,既可以帮助深度挖掘某些复杂原因,又可以避免其他“丰富性”的过度干扰。对过度追求丰富性的做法,有学者的批评可谓犀利:“通过提出新维度、层次和方面,来使现存理论更加复杂,更加丰富,但是对于这些新元素与原有理论的关系缺乏说明,(这种)研究手段,……不过是一个权宜之计,只有那些想不出有说服力答案的人,才会这样处理他们的研究问题。提出有极强说服力的观点是困难的,因此化简为繁,总是比化繁为简更容易”。

全面揭示丰富性不是案例研究的全部目的,也是其能力所不及的任务。这首先是因为事件性质的变化很难确证(identify),案例研究往往只能掌握事实上发生的情况,但对于没有发生的情况难以取证,更无法对“看不见的”多种动机作出揣测。比如,当我们发现村庄里多人都在离婚,原因是拆迁政策以户为单位获得新房的资格,一个家庭算一户,离了婚就可以分成两户计算,于是家人就有资格申请两套房子,案例研究可以发现这些离婚的“因”,但对于那些面对这种情况,仍不选择离婚的家庭又如何解释?换句话说,我们知道了大量离婚事件为何发生,但对类似条件下未发生离婚的现象,我们知道些什么?这一基本限定的约束,使得任何一项案例研究都无法包含全部丰富性,它只能对一个中心问题进行解答。

丰富性一部分来源于生活本身,另一部分是研究者的“丰富”知识所致。在定性研究中,因果要素被进行不同组合是常见的,怎么组合基本上取决于研究者的构成定义。一个从事定性分析的人,一般更关注要素数值的综合考量,而不仅仅是变量的数量或显示的数值,综合考量方能抓准事件背后深藏的含义,它们往往比表面显示的东西更具分析价值。因此,“什么是一个案例能够说明的东西”极其重要,即使面对的材料一样,不同的研究者仍可能结论相异,因为答案取决于研究者想从案例中获得什么,提出的目标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往往源于对理论的敏感,来自对原理命题与案例事实有异的困惑,而非仅仅来自材料本身。所以材料的丰富性,并不是对抗某一理论命题的理由。

目标问题使案例分析者的主导性更强,而如何提出问题常受到方法论的影响。遵从现实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者,通常相信案例(或变量)的客观存在,十分重视描述经验现象,而采取规范主义方法论的研究者,认为案例和理论构造有关,它服务于研究者的兴趣。所以案例研究者想要说明的主题,与他们的方法论密切相关。方法论上有分歧的学者如果进入同一案例,他们的目标问题也会有不同。有学者作出这样的总结:


但在实际研究中,无论秉承哪种方法论,对案例的选择都不会忽略两个目标:该案例是否有关新的经验现象或理论解释?是否可能对此案例进行一般化或特别化的理解?这些问题,实际上既关注客观事实(经验问题),也重视它和理论的关联(理论问题),所以案例既可以是特别的,也可以是一般的;既可以是经验性的,也可以是理论性的。这几个方面既然无法分开,就需要打破常规,超越定性或定量、经验或理论的绝对差异。运用目标问题,可以将不同的视角凸显出来,让案例研究服从于研究者的特定目的。而它们之间的差异和价值,可以通过知识辩论来解决。作为知识生产的竞争市场,辩论对于知识的演进和传播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五、因果机制探索

社会科学的定量和定性方法都重视相关关系发现,但案例研究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它可以完整展示因果联系的过程,一些研究者称之为“因果过程观察法”。对于案例研究者而言,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不仅是自变量与因变量或某种发现要素与被解释要素是否相关,而且还有二者通过什么样的特定机制发生关联。在多数情况下,普通相关要多于因果关联,这就需要研究者有能力把重要的因果关系从一般相关关系中摘取出来,通过鉴别因果关系的连动机制来提升论证的可靠性。比如,对于不平等和社会不满之间的关系,研究者想要了解的不仅是不平等是否产生社会不满,而且希望揭示,这种影响一般会通过什么特定的因果机制发挥作用。

因果机制的探寻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因果关系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线性稳定的关联,更是一种动态力量。这样的认识实际上预示着,有一个预先明确的对象(实体)在运动,其发出的力量影响后续事物的发展朝向某种方向,它们的连环作用使得某种结果出现。在社会现象中,所谓预先明确的对象往往是有观念、知识、策略和利益的组织或者人,它们对于变动情境的判断影响着行动,其中的不确定性完全可能导致那些已经揭示的因果组合和常规序列发生改变,因此案例研究者需要识别影响发生的具体过程,再把其中的一般要素联动关系提炼出来。比如梯利等学者发现,由零散的个体事件发展为群体性的暴力活动,需要经过一系列中层机制才能实现:连接贯通(brokerage)、广为扩散(diffusion)、协同行动(coordination action)、社会采用(social appropriation)、边界激活(boundary activation)、证实确认(certification)和身份认同转换(identity shift)。

这里的要素影响彼此连接,是研究者推论因果链条的微观基础。它们显然是在一系列具体过程中环环相扣生成的,而不一定是原先就已完备存在的。机制分析有助于把这种连动的生发性揭示出来。虽然“机制”需要根据特定的案例(证据)归纳而出,但作为因果影响,分析者需要具有“全局整体”观念,力求使“机制”的发现作为一种知识,不仅可以解释当前的分析案例,也可以用来解释甚至预测其他类似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机制分析也是一项因果推论研究,如果一个“因果机制”只适用于一个案例,无法被其他经验证据检验、证明或证伪,它的解释力就会相当有限,其总结的“机制”也会缺乏一般性应用价值。

如果希望提升解释力,让一个案例资料变成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工作是在案例发现和一般知识之间建立联系,阐明特殊知识和一般知识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单个案例不会自动地指向一般性因果,需要通过社会科学分析建立关联。这要求社会科学分析基于良好的理论素养,具备在特殊知识和一般知识之间,进行准确区分和正确联系的能力。不少学者认为,对知识的一般化提升是个体悟性所为,无法通过广泛的训练来掌握,因此不得不放弃总结“方法”。但亦有学者建议,从现象的“变异”(variation)入手,将观察到的变异置于已知的各种关系中——比如逻辑上相似的情境、各种变化的过程、不同时间中的意义、不同情境下的状况等——进行系统比较,亦即把一些看似不相关情境下的表现或变异,联接起来并探索:分析它们作为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结果,与其他情况下出现的结果有何种程度相似,以确定此案例结果是否可能得到其他情况的证明。总之,重视案例发现的系统参照及可比性,有利于提高特定案例机制结论的解释力度,使之趋近一般性知识的水平。或许这可以总结为:扩展参照系分析,注意不同环境下的变异比较,对于挖掘机制很重要。具体“机制”并不是阻挡一般性知识的借口,相反,它是通向一般性知识的桥梁。

因果过程观察较有利于通过案例研究呈现,但这不是对其他方法的替代,而是对其他方法的补充。比如一个定量模型可以展示不平等变量对抗议行为的影响值,而每一种结构变量的影响,在经历不同种类的案例比较之后,都能发现不小的差异:一些影响是已知因果机制作用的结果,有些则不是,那么,发现这些新的因果机制的知识性价值巨大。在这种情况下,对数值的平均处理会掩盖要素影响的异质性,进而无法理解,是什么样的情况,使得常规要素变得非常重要或没有意义。

一个例子是人类学者塔斯的研究。它聚焦印度德里两个教派的激烈冲突:锡克教和印度教的对抗事件。在一次大冲突中,锡克教的首领被印度教徒杀死。大部分已知的研究结论认为,这是一场典型的种族和教派冲突,在印度宗教之争中常见,没什么新的结论值得挖掘。但塔斯在当地做了长时间田野、经历大量深入的访谈后,她在参照案例中发现了问题:在相邻的另一个地区也有相似的两个教派,却相安无事,从未发生大的冲突。如果这两个教派本身就是不能相容的,怎么解释这一情况?这说明当地的宗教冲突尚有深藏的生发机制没有揭示。经过详细的历史搜索和案例对比分析后,她发现,事件背后真正的原因不是不同的宗教教派存在,而是持续多年的地方控制权争夺。历史上,这里存在长期的地区控制权冲突,地方教派的精英几乎都卷入其中。围绕这一竞争,存在着两个对立的势力集团,使权力竞争通过教派冲突体现出来:各派都利用宗教组织的内聚力和动员力争夺控制权。信印度教的人利用教派之间的冲突把竞争对手的领袖除掉,以便减少威胁,控制这个地区。所以,这里发生的教派冲突,并非教义对立之宗教文化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现象,是地方控制权的竞争,利用了宗教团体这种组织化形式,动员力量导致的教派冲突事件。

这一发现,使得塔斯对因果链条的描述不是重复已知的知识,而是探索真实的冲突发生机制。通过搜集更广范围的历史资料,了解当地宗教关系,发现了在杀伤发生之前的三四十年中,该地方历史上的权力结构和竞争态势,塔斯描述了它们怎么发生、在哪些人群之间发生、人们怎样去动员力量、该地区的社会组织化形态,等等。机制分析使其层层深入,不断开拓新资料提供的证据支持,揭示了不同以往研究的因果机制进程。

机制探索要求对事实的叙述,服务于对关键时序动因的挖掘。比如,托克维尔对于法国革命历史的叙述就服务于他对法国社会关键性局限条件的发掘:绝对专制、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观念的抽象性和政治经验的匮乏。他使用史实是为了揭示这些关键变量,(及其)在塑造革命具体进程中的持续和变化,而不是为了书写史实本身。可以说,他摒弃了编年的秩序,让叙事服从于观念的秩序。

 “机制”分析强调时序性及事件的历史关联,其因果解释是对结构性思维的重要补充。在主流社会科学研究中,“结构”关系被直接或间接地视为给定的影响要素或是隐含的不变逻辑。问题在于,这种隐含的因果规律(会)随时间的流逝,发生突变或者转型,“它们也有自己的历史”。这就是展示因果过程的重要性所在,我们不能假设不同的制度——组织——社会关系结构背景下的个人都服从相同的行为法则,因而具体而深入的机制分析能够提升因果推断的准确度。重视作为主体的环境对于行为“变异”的影响至关重要,即使案例研究不一定总能做出重大理论发现,但在影响要素的因果机制上有其分析优势。

 

针对国内社会科学案例分析存在的若干问题,本文希望有六项阐明:第一,案例分析的目标不是讲故事,而是产出知识,因此需要遵循认识活动共享的一般逻辑和原则;第二,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识类型不只一种,比如解释(原因)知识、理解(特征)知识或者规范(原则)知识;第三,案例作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互补性关系;第四,案例的独特性有必要和一般性知识建立关联,从而使得具体案例可以和已有的知识发生对照;第五,案例研究的一个优势,是系统展现因果机制和过程;第六,零散多样的独立案例能够有意义,原因在于它们产出的知识,在相关知识体系中具有累进性位置。

上述讨论都在力求说明这一点:案例研究的目标仅在追求讲述故事——了解在给定的环境下到底发生了什么——是不够的,如果不将其中的系统性特征区分出来,历史的教训就会荡然无存。(这样)对研究对象中哪些方面会持续下去,哪些方面对未来事件和研究有启发意义,我们将一无所知。是什么使案例研究相互联系,而非支离破碎、各自孤立?不是案例故事本身,而是案例揭示的知识——这些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性特征,使案例分析具备关联、对照和支持关系,它们可以通过相互证明(证伪)或比较,将结论置入相关的知识系统。比如,上述人类学者塔斯研究的印度教派案例,提供了这样的知识:控制权竞争可能运用教派作为组织化手段,从而使宗教问题凸显政治特征。这一知识不仅有关人类文化活动与政治活动的联系,还揭示了政治组织化行为的多样类型和其他社会组织化现象产生的可比性。

由于案例研究可以提供多种知识、可以展示多种特定的因果机制等特点,它给研究者的施展空间很广泛。但自由度的增加意味着对研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好的案例研究里,理论是一项已知或未知的知识陈述,方法是证明知识的逻辑,而案例材料是支持的证据。定性和定量研究中都有高低水平之作,水平差异不是源自使用了定性或定量材料,而是基本的目的有异——目标问题可能就不在知识探寻上。这样,即使有不错的材料,证明的水平也会有限,因为这些材料无法得到有一般意义(理论)、有特定逻辑(方法)的组织化。“如果只通过‘同理心’去了解人类行为,我们就永远不能证伪描述性假设,或为它们提供自己经验之外的证据,从中获得的结论,也永远无法超越那些未经检验的假设,这样的阐释将止步于个人理解,而非科学研究”。

关注知识者必然关注理论和逻辑,即使是以“经验研究”著称的案例分析也不能例外。理论知识对于案例目标问题之影响,在于对案例提出什么“有价值的”问题。逻辑的作用则是提供系统性、关联性及合理性推论的程式,只有关注理论及逻辑间系统的关系,大量案例研究的成果才会形成互相支撑、修订和批评,形成有益积累,使结论之间具有互补的建设性意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