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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报送2019年我校第一批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9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浏览次数:254

请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同学将纸质版申请材料于6月15日前报送到四号楼4217办公室并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malinyp@scut.edu.cn,联系电话:020-87110923

各学院:

根据《高等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正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9年第一批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2019届毕业生

二、基层就业界定

(一)地域范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行业范围: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所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地级市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域跨度大和流动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注:赴西藏自治区就业单位或就业行业满足第一类或第二类学生,就业地点可放宽至拉萨市市辖区外地区。

三、学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学生本人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2(打印版见附件1

表中:“就业单位名称”和“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两栏,如有二次分配,一律填写二次分配的实际工作单位和地址;其他特殊情况需在备注一栏中注明(海洋平台名、船名等)。

例如:学生在X县公安局X派出所工作,“就业单位名称”一栏务必完整填写X县公安局X派出所,不得简略填写成X县公安局(其他县局委办下属单位同) 。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以X省、X自治区开头),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给认定工作造成困难,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海上石油平台应在备注栏填写平台名称;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补充说明。

表中“申请代偿金额”就高原则,选择在校期间所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之一。

(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三)就业证明原件2份(打印版见附件2),如存在二次定岗的请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2份(打印版见附件3

(四)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要求必须是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复印件上手抄录银行卡号和开户行网点名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只能提供中国银行还款账号复印件,并注明开户网点名称;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必须提供,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无需提供);

(六)身份证复印件1(正反面复印,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七)毕业证复印件1(务必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四、说明

(一)每名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或12000元的,按照本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或代偿的方法,学生毕业后工作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就业证明.doc

附件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