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房产资源,提高用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级办公科研用房,是指学院用于行政办公、科研等用途的用房, 不含走廊、厕所、楼梯等公共空间。
第三条 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华南工校〔2013〕23号)。
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委员会作为院级用房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办公科研用房配置申请与调整方案,用房性质界定、闲置房清退、费用收取与减免等事项中的相关争议问题。
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院级用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完善,监督制度的执行落实;及时掌握院级用房管理改革进展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四条 学院作为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制定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及院内相关团队或个人科研办公用房缴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各学院在财务处开设用房使用费项目,用于接收、汇集、缴纳本单位用房使用费。
第五条 院级办公科研用房收费遵循“依据现状、有偿使用、定额核减”的原则,实行收支分离。
第六条 学校按照各学院实际的行政办公、科研用房面积计算其用房占用费,最低费率为五山校区240元 /年·平方米,大学城校区160元 /年·平方米。
第七条 为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以各学院的教工、学生规模计算其核定面积,院级办公科研用房面积核定方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对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学校给予所在学院每个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用房使用费核减,再依据其成果产出情况酌情奖励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用房使用费。
第九条 各学院实际缴纳的用房使用费为用房占用费与用房配置费之差,用房配置费为各学院的核定面积与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核减面积之和乘以最低费率。在五山校区和大学城校区均有用房的学院,以主导校区的最低费率为准计算用房配置费。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核定、收取一次院级办公科研用房使用费,并将20%费用返还相应学院。各学院在结清应缴纳学校的院级办公科研用房使用费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学院实验室的改扩建、修缮、调整,设备维修与保养,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用房缺额团队或个人租用科研用房的补贴及奖励在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团队及个人。
第十一条 学校收取的院级办公科研用房使用费结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用于学校实验室的条件建设、用房修缮及维护。
第十二条 校级及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认定后,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可减免其用房使用费:(1)为不少于3个团队提供实验室服务,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总服务时间的1/3;(2)实验室有专人管理,设备完好率90%以上;(3)年使用机时1400小时以上;(4)开放使用记录真实、完备。
此类用房的认定结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与投诉。根据投诉及使用记录抽查情况,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校内通报并对弄虚作假行为所涉及的用房面积按所需缴纳用房使用费的5倍予以收取。
第十三条 对安全状况不达标的实验室,连续两次收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标者,将按照其实际使用面积应缴纳的用房使用费的2倍收费。
第十四条 学院用房调配权在学校,各学院之间自行调剂所形成的院级办公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的增减,学校不予认定。在学校核定的用房面积内,各学院可自行调剂本学院用房安排,涉及用途类别改变的用房调整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调整所形成的各类用房实际面积的增减,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学院缴纳用房使用费的来源,包括学校下拨学院的基本运行费、学院按其规定从团队或个人收取的用房使用费、创收结算费、捐赠款以及学院其他可支配收入等。纵向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时应在立项部门允许的前提下,将用房使用费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及其团队和个人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用房使用费。
对于欠缴用房使用费的学院,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工作小组将在校内公示,欠缴用房使用费期间不考虑其新增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的申请,同时暂缓发放该学院的绩效工资。
对于欠缴、拒缴用房使用费的团队或个人,学院有权向学校人事、财务部门申请暂缓发放相关人员欠费期间的“兴华人才工程”岗位津贴,直至其缴清应缴用房使用费。
第十七条 对闲置1年以上、借用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以及用于办公、教学、科研以外用途的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经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收回闲置房的使用权,并依法依规处置房内的设施。此类院级办公科研用房问题妥善处理之前,学校不考虑相关学院新增用房的申请。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学院不得私自将房产对外出租出借,一经发现,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300元的罚款,并经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保卫处强制收回相关用房。
第十九条 离退休、辞职离岗人员应按时将其用房归还其所在学院。因返聘或延聘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的,须经所在学院报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在返聘或延聘到期时归还。离退休、辞职离岗人员无故占用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经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相关学院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强制收回用房并处置房内设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学校对学院用房管理的总体指导意见,学院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院级办公科研用房的核定指标、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的最低费率)以及配置、管理及使用细则,对超面积的团队及个人可实施阶梯累进收费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作为学校收取学院行政办公、科研用房使用费的依据,不作为用房配置依据,由学校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附件:
院级办公科研用房面积核定方法
ZA为各学院用房总核定面积(平方米),包括教工用房核定面积JG(平方米)及学生用房核定面积XS(平方米)。
总核定面积构成:
1. 教工用房核定面积JG
JG=Σ(各类别人员数×核定标准)+公共行政用房核定标准
各类别人员包括管理、教学、实验、教辅、工程技术系列人员及外聘人员,以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数及合同工数为准。
考虑理工科与文科的学科差异,理工科各学院及设计、艺术学院教工用房核定标准为13平方米/人,其他文科学院教工用房核定标准为9平方米/人。
表1 公共行政用房核定标准
注:学院规模S指各类别人员数与全日制学生数之和。
2. 学生用房核定面积XS
XS包括研究生和博士后的研究用房,其中研究生不包括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硕士(含EMBA)、周末班会计硕士、MBA、MPA及工程博士,研究生人数以研究生院提供的数据为准,博士后人数以人事处提供为准。
考虑理工科与文科的学科差异,理工科各学院及设计、艺术学院研究用房核定标准为6平方米/人,其他文科学院研究用房核定标准为2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