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辐射设备购置使用管理的要求
来源: 梁文浩 日期: 2017-04-05 11:33:05
各单位:

因辐射设备对人体健康潜在危害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此类设备的管控日趋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华南理工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学校辐射设备购置依法依规,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设备购置前请申购负责人主动筛查预购设备是否为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下统称为辐射设备。辐射设备筛查参考附件一,辐射设备的购置流程须参照《辐射设备购置流程图》(附件二)。

二、筛查预购设备所用实验耗材、流动相、辅助显像材料是否含放射性化学品(详见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如电子显微镜成像使用的负染剂-乙酸铀酰锌等。如有请考虑可否用其他的化学品替代;如确需使用,则须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向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三、筛查预购设备是否会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在申购此类设备、或使用放射性化学品的实验活动前,应充分考虑放射性废弃物、样品污染物的处置问题,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回收处理协议,做好妥善的处置方案后,方可进行。

(注释: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四、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在购置合同签订时,就应考虑与厂商签订废弃设备或废源的回收协议;报废处置前,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请各单位在申购设备、合同签订时务必筛查核实清楚,确保本单位辐射设备购置流程依法依规。

如有疑问,请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王业斌(87110558,博士后公寓609)。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3月24日

  

附一:常用辐射设备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学校科研可能涉及到的射线装置如射线检测/分析仪、探伤机、能谱仪、光谱仪、衍射仪、扫描电镜、电子探针、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

  

按照对人体和环境危害程度,放射源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类,常用不同核素的放射源或同位素如:

[241Am]、金[198Au]、钴[57Co]、钴[60Co]、铬[51Cr]、铯[134Cs][137Cs]、钚[238Pu][239Pu][240Pu][242Pu][192Ir]、铕[152Eu][154Eu]、钆[153Gd]、锗[68Ge]、碘[125I][131I]、氪[85Kr]、镍[63Ni]、钷[147Pm]、钋[210Po]、镭[226Ra]、锝[99mTc],[103Ru][106Ru]、锶[89Sr][90Sr]、碲[132Te]、钍[230Th]、铥[170Tm]、钇[90Y][91Y]、镱[169Yb]、铀[234U][235U]、铀[238U]、镥[177Lu]、铟[111In][103Pd]、锎[252Cf]、碳[14C]、磷[32P]、硫[35S]、氢[3H]等。


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