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期“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528

20191219日下午1400-1600,第57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在我院B9北座506顺利举行。本期读书会以网络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为主题,2018级法学硕士田宜鑫同学、2018级法学硕士孙越同学和2018级法律硕士林铭钦同学主讲,由2019级法律硕士周晓波、2019法学硕士吕金津同学点评,之后与会人员围绕主题进行了讨论。

孙越同学对网络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进行了大致介绍,首先释明一级、二级、三级价格歧视的不同含义,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企业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一级价格歧视已成为可能;然后介绍了价格歧视的现实案例和典型表现,分析价格歧视行为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后果: 一是对竞争产生损害; 二是对消费者构成剥削;三是可能侵害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提出了价格歧视规制的困境: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行为的隐匿性、用户信息不对称、证据缺失;最后提出了完善价格歧视的几个建议:完善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弱化相关市场的认定、去身份化的信息处理以及重视经营者承诺制。

林铭钦同学主要围绕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行为认定展开介绍,认为应结合网络经济背景,从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角度加以界定。首先,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主体要件是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判断是否为滥用行为的前提;其次,提出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必经阶段,主要从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三个方面予以考虑;在分析了认定价格歧视违法性两大原则: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之后,总结提出了在合理原则的指导下,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必须结合行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的后果考虑。

    田宜鑫同学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律责任,首先,她建议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责任设置中,借鉴美国相关立法规定,引入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使互联网企业因损害赔偿数额高而停止实施价格歧视行为;其次,在行政责任的设置上,她提出在具体到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罚款时,我们有必要根据企业违法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企业销售额以及违法所得收入来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最后,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田同学认为反垄断法中的刑事制度通常是指罚金和监禁两种,我国在规制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行为时,结合罚金刑和自由刑,对企业以及其主要负责人采用双罚制。如此,能有效抑制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行为的实施,并且使我国反垄断法震慑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位主讲人发言后,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想法。

点评人周晓波认为三位同学在事先都做了充分的准备,思路清晰,观点明确。同时,基于自己的学习和阅读,他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分析有自己的思路。他提出,首先,在市场的每一边收取的个别价格与其成本或需求并不对应。该收益和成本在市场的双边共同出现的事实,意味着在市场的每一边单独考虑收益和成本之间的经济关系没有意义。其次,我们不能孤立的谈论个别价格。市场一边的需求或成本的任何变化,必然会影响市场各边价格的水平和关系。第三,在这些市场上企业必须使各方都在市场上,否则可能无法存在多边市场的产品。点评人吕金津认真聆听了三位同学的论述,认为各位主讲人态度端正,讲述细致并且通俗易懂,她分享了一个自己亲身经历的网络价格歧视案例,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关永红老师对本次三个同学的介绍和分享做出了肯定的评价,同时指出,价格歧视损害最多的是消费者的利益,除了分析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之外,还可以从消费者保护法入手进行更加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最后,由田宜鑫同学对本次读书会进行总结,本次读书会在热情洋溢的氛围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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