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期“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617

2019627日下午1400-1600,第52期“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在我院B9北座506顺利举行。本期读书会延续了上期“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的主题,在此基础上深入讨论了其他子话题。由2017级法律硕士易仲栋同学、2018级法学硕士黄婉瑜同学、2018级法学硕士余佩诗同学主讲,之后与会人员围绕主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黄婉瑜同学主要探讨了专利挟持的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产生、特点出发,提出专利挟持的本质是标准公共属性与专利私权属性的冲突,表现有滥用禁令、标准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附加不合理的许可条件、拒绝许可、歧视性定价、交叉许可、专利回授。黄婉瑜同学重点探讨了ICT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挟持问题,举例了相关案例,如华为诉IDC专利许可费纠纷案、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国家发改委对美国IDC公司反垄断调查案,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反垄断处罚案,华为诉三星专利纠纷案等。通过对比我国和欧美相关的法律规制,得出结论:为了更好地解决ICT产业标准必要专利的挟持问题,维护我国ICT企业的自身利益,促进我国ICT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利益,建议我国对ICT产业标准必要专利挟持的规制,应当采取较高强度的手段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挟制。

余佩诗同学主要探讨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定价的问题。她首先介绍了目前的定价方法和影响的因素,一般性的专利评估可以采取成本法、类比法、市场法等经济学方法,标准必要专利因其锁定效应而有别于一般性专利,故而在一般性的分析基础上,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派生出增量值法、可比较交易法、倒置法、专利占比测试法等多种特殊估值方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这些方法也存在不足:有的过于理论化、实践基础薄弱,有的针对性过强,普及性不足,还有的方法本身就是为备诉或应诉而生,带有较为明显的立场性。她和在场的同学们探讨了这些方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易仲栋同学主要探讨了禁令救济的问题。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共属性,禁令带来的后果较普通专利更为严重,实施人基本要被排除出市场。而许可费需符合FRAND原则,专利权人不能漫天要价,因此专利实施人往往宁可接受缴纳许可费,赔偿损失,也不愿看到禁令生效。法院也对禁令颁发的立场持谨慎态度,需平衡双方利益,符合比例原则,实施人是否有明显主观过错,是否有诚意达成许可协议是主要判断标准,双方在诉讼前的接触协商过程则成为主要判断依据。易仲栋同学比较了美国、欧洲法院关于禁令救济的问题,探讨了三种关于禁令救济的模式(建立的前提是专利权人的专利影响广泛以及专利权人做了FRAND承诺),这三种模式分别是:1、一律不给予禁止令。2、法院许可下的许可谈判机制。3、禁止令生效前的许可谈判模式。在第三种模式下,易仲栋同学认为其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也对其提出了建议,即应当鼓励双方自行达成协商,尽量避免介入FRAND原则许可条件的认定;但如果双方协商失败,法院不得不认定被告提出的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原则,这是FRAND原则的判断基准应当高于诉讼前的判断基准。

在三位主讲人介绍完之后,同学们也对专利挟持、定价标准和禁令救济提出了疑问,对相关的概念也进行了探讨。最后,关永红老师对读书会进行了总结,鼓励大家应当多了解时事热点问题,并针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挖掘,钻研下去,多交流,多思考,激发出思想的火花。

                                

点评嘉宾:关永红教授

 

主讲人:黄婉瑜、余佩诗、易仲栋

参与人员:黄婉瑜、余佩诗、易仲栋、田宜鑫、章笑、晏茹、邓张一照、冯颖慧、岑汶婕、卢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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