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期“以案说法”读书会成功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9-06-05 浏览次数:723

2019530日下午,第52期“以案说法”读书会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B9北座104室顺利举行。本期读书会由三位同学围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展开演讲,共有10名研究生参加,同时杨雄文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出席。

2018级法律硕士张雪韵同学以“专利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研究”为题,主要介绍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沿革、归责原则以及不当得利制度的引入。首先,她提出合法来源制度是随着专利法的三次修改而逐步完善的。其次,她分别讨论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理及内涵。其中,就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张同学提出在实务中应适用过错原则,质疑了学界的一般观点。最后,她认为应引入不当得利返还制度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018级法学硕士余佩诗同学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证明主观不知道”为题。首先,引入了几个案例具体说明了实务中是如何利用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的。其次,介绍了证明主观要件“不知道”的归责原则,并提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主观过错。例如,专利权人以警告函、律师函等形式提醒侵权销售者,若此时销售者仍旧不停止销售那么即能够证明其构成主观上的恶意。

2018级法学硕士张文宜同学以“专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体要件及客观要件”为题。首先,她介绍了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认为抗辩主体不仅包括字面意义上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还应当包括实质上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例如,就部分委托加工的主体而言,不能认定其为销售者,而是应当认定为制造者。其次,她介绍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客观要件,并指出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在实务中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标准。最后,她提出了一个在合法来源抗辩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即是否应当在诉讼中将侵权产品的供货方作为共同被告。通过对“不告不理”原则的分析,她得到的最终结论是不应当直接将供货商作为共同被告加入必要共同诉讼。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问题,例如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引入不当得利制度,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以及抗辩权与举证责任转移之间的关系等。三位主讲的同学一一予以回答。在读书会的最后,杨雄文教授点评道,三位同学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均进行了仔细的思考,值得肯定与鼓励,但是每个同学不仅需要质疑现状,还应该对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思考,如此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点评嘉宾:杨雄文教授

主讲人:张雪韵、余佩诗、张文宜

与会人员:张雪韵、余佩诗、张文宜、何瑜玲、方涛、韦国庆、何家灿、潘韵倩、章笑、岑汶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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