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期“以案说法”读书会顺利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418

2019523日晚,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第51期“以案说法”研讨会在我院B9北座406教室顺利举行。本期研讨会分别以“知识产权与垄断的关系研究”与“对专利权效力范围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质疑”为主题,主讲人分别为何家灿、韦国庆两位同学。本次分享会共有10名研究生参与,杨雄文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出席。

何家灿同学以“知识产权与垄断的关系研究”为主题进行研究。他首先分几个层面介绍了当前学界对于知识产权和垄断的讨论,其中第一个层面指将垄断性等同于专有性,第二个层面指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经济垄断。随后,他介绍了知识产权垄断性概念的由来。知识产权在最初是一种君主恩赐的特权,特权者直接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实行垄断行为,封建时期的知识产权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私权”。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垄断法》,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内涵开始出现。何家灿同学随后对比了知识产权与物权,提出为何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称为垄断性的疑问。此外,他提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并不会使权利人当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与经济垄断无直接联系。随后,他介绍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规制间的关系,并举出了微软视窗软件技术依靠软件著作权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实例。最后,何家灿对其演讲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无论从历史发展层面、经济学层面或是反垄断规制层面,知识产权都无法被视为具有垄断性。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问到知识产权与早期的封建特许权的区别。何家灿同学认为当时的特权被授予后,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独占市场的垄断现象,而现今的知识产权并不一定会保证权利人独占市场。杨雄文老师点评到,何家灿同学的演讲重点较为明确,并且体现了问题意识。但对于问题的背景介绍,可以更为具体充实。

随后,韦国庆同学以“对专利权效力范围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质疑”为主题进行了介绍。首先他提出权利用尽原则存在三大理论困境:第一,权利用尽原则缺乏理论的可验证性,第二,权利用尽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相冲突;第三,对于修理再造问题,权利用尽原则也无法成为有效的理论基础。他提出问题,专利权的效力范围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不具有,那么其合理的效力范围是什么?而在合理的专利权效力范围下,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随后,他对专利权的合理效力范围,从目的、方式、原则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技术方案本身不具有排他效力,只有对于其的商业使用权具有排他效力,并将专利权与肖像使用权进行类比。韦国庆同学认为,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只及于专利产品本身,虽然这一理论表面上与专利法规定的最终效果一致,但在本质上存在区别。最后,韦同学认为这一理论能够提供解决平行进口和修理再造的新思路。

提问环节,有同学问到,为何会将专利权与肖像权相类比,韦国庆同学认为,肖像权与专利权都属于绝对权,但肖像权领域不存在权利用尽原则,因此可以从这一角度切入。杨雄文教授点评到,可以与版权、商标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联系,讨论这一问题。同时,也可以联系其他理论进行分析,丰富对于这一问题的论据。此外,杨老师提出可以对生产零部件,再次组装等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


点评嘉宾:杨雄文教授

主讲人:何家灿、韦国庆

与会人员:何家灿、韦国庆、黄苑辉、方涛、况斓、张文宜、余佩诗、晏茹、章笑、岑汶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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