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期“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9-03-27 浏览次数:454

2019321日下午14:00-16:00,第46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在我院B9北座506顺利举行。本期读书会以作品收回权的承认及其法理依据为主题,围绕相关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本次主讲人为2017级研究生陈雅雯、2018级研究生况斓、邓张一照,记录人为邓张一照,参加研讨会的人员针对读书会的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读书会开始,主讲人邓张一照从作品收回权的含义、作品收回权包含的情形、以及作品收回权的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主讲人邓张一照从古代中国文人“悔其少作”的现象出发,介绍了作品收回权的含义及其包含的三种情形,并通过对收回权与解约权、修改权、发表权之间的比较分析作品收回权的法律性质,得出其本人观点,认为作品收回权属于著作权,并且属于著作权中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与解约权、发表权、修改权有本质区别,不能被其他权利涵盖。

 

     主讲人况斓首先对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收回权的国内外演变进行了介绍,最早是法国对作品收回权做了规定,作品收回权在我国经历一番承认与废止,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没有涉及到作品收回权。随后,况斓就被遗忘权和作品收回权进行了比较,她提到一些学者的观点,认为作品回收权与被遗忘权是一致的,进而论证收回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作品收回权存在的最直接的法理依据。

主讲人陈雅雯从作品收回权的道德面向和权利配置对作品收回权进行了介绍。陈雅雯从个人自由意志出发,继而提到道德自律,认为法律通过强制规则保障个人自由不受侵害,而作品收回权正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保护。通过对收回权自由意志体现和道德自律的分析,来界定收回权的客体,认为收回权只是一种单方的积极处分权,强调作者自由意志的表达。最后陈雅雯从收回权第一性的人身权利出发,分析收回权的意义。

在主讲人讲解结束后,同学们也纷纷向主讲人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见解。卢光华同学就邓张一照同学介绍中所提到的作品收回权和修改权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引得与会同学积极讨论。田宜鑫同学对作品复制品的收回可行性提出了疑问,主讲人陈雅雯则表示,相比起权利行使的意义,作品收回权应当更重视其宣告意义,因为作品收回权的第一性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作品收回权的客体应当是作品的使用权。章笑同学认为作品收回权的设立是否使作者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优势地位,滥用作品收回权是否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主讲人则表示,设置收回权时,会对权利使用进行限制,即作者只有在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时才可行使。同学们就多个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点评环节,关永红老师指出,三位主讲人准备充分,从作品收回权的法律性质出发,介绍了作品收回权的历史演变,对作品收回权的权利配置和权利的意义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讲解,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立场,希望会后大家可以针对作品收回权的设立进一步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林铭钦同学表示,三位主讲人对作品收回权的探究深入,观点新颖,并且对于现场提问的灵活应变能力表示了肯定。

  最后,主讲人陈雅雯同学对本期读书会内容作了系统的总结。至此,此次读书会在热情洋溢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附:

主讲人:陈雅雯、况斓、邓张一照

纪录人:邓张一照

参会人员:陈雅雯、况斓、邓张一照、田宜鑫、章笑、林铭钦、晏茹、卢光华、冯颖慧、余佩诗

(文/邓张一照 图/田宜馨 编辑/王婉琳)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