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期“以案说法”读书会成功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次数:680

  20181213日(星期四)上午9点至12点,第45期“以案说法”研讨会在我院B9北座104教室顺利举行。本期研讨会分别以“古文点校著作权问题研究”和“同人作品著作权研究”为主题,主讲人为2018级知识产权专业法学硕士张文宜同学和2017级知识产权专业法学硕士许纯纯同学。本次分享会共有10名研究生参与,杨雄文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出席。

  张文宜同学以“古文点校著作权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分析。她首先介绍了何为古文点校,接着介绍了两起相关的侵害著作权案件。由此,她提出了三个问题,(1)古文点校智力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2)点校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3)如果古文点校成果不构成作品,应采取何种方式对其保护?对于第一个问题,张文宜同学认为,即使古文点校成果并非完全一致,但在总体上是趋同的,即表达方式及其有限,应当适用混同原则,不受著作权保护。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讲人认为在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并非“文献整理”意义上的“整理”,而是指能产生新作品的“改编”或“编排”。在现有立法解释中 :“对于什么叫‘整理’, 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整理就是 ‘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 补遗等’。这个说法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古籍的校点、补遗并不产生演绎作品。” 对于第三个问题,文宜同学认为古文点校作品成果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如果对于点校成果不予保护,将对我国古文点校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行业积极性,并对古籍作品的传播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因为对古文进行以“复原”为目的的点校行为,需要专业知识、技能甚至是智力劳动的投入,对于古籍本身的广泛传播也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完全可以通过设立“邻接权”加以保护,所以可以将其纳入《著作权》中邻接权的保护范畴。

  在提问环节,黄苑辉同学认为:“古文点校必须忠于原文并不影响其创造性,这不能成为它不受保护的理由。比如翻译作品也必须忠于原著,而翻译作品当然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张文宜同学回答道:“虽然点校与翻译行为类似,但是在翻译作品的表达空间比较大,作者在翻译时的选词过程中会体现出独创性。而古文点校只是在分段、断句,并没有体现出很强的独创性。”张雪韵同学认为:“古文点校是否可以纳入邻接权中出版者的权利里的版式设计,从而得到保护?”张文宜同学回答道:“点校还是与版式设计存在些许不同,点校行为比排版行为存在更高的独创性。我认为可以将出版者的权利扩张,设置一个兜底条款或者在出版者的权利里增加一款专门保护点校作品。”

  杨老师点评道:“首先,同学们要注意用词的精确性,应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而不是保护智力劳动。因为智力劳动是一种思想,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其次,我们需注意几个问题,例如版式设计的概念,以及如果利用出版者的权利保护点校作品,那么出版者可能不是点校人等。最后,我认为点校文章只是一种行为,其成果是否能构成作品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许纯纯以“同人作品著作权冲突问题研究——兼评金庸诉江南案”为主题进行研究。许同学以金庸诉江南案为切入并简单介绍了案情,法院一审判决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并不侵犯著作权,但是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许同学就(1)同人作品渊源及其发展现状(2)同人作品的可保护性(3)同人作品与原作在著作权领域的冲突(4)构建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议,四个方面展开了讨论。首先,同人作品源于欧美和日本的宅文化,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粉丝对于原著作品内容之外的想象,如今在国内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然而对于同人作品,每个作者的态度却是大相径庭的。例如迪士尼公司就严厉打击同人作品,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再现迪士尼的人物,《哈利波特》系列作者JK罗琳却允许粉丝对其作品再次创作。在我国,《西游记》衍生了许多同人作品,例如大话西游系列电影、梦幻西游游戏、西游记动画片等。在法律上,同人作品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更谈不上保护。其次,同人作品只是借用了原著中的人物形象或者某一元素。例如在《此间的少年》中,虽然作者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郭靖、黄蓉等形象,但是在故事背景、情节等方面皆发生在大学校园,与原著并无关联。大量的同人作品也有利于原著广泛的传播,激发人们阅读原著的热情,与著作权保护原作不相抵触。最后,对于同人作品可能引发的冲突,例如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主讲人认为应将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明确同人作品的概念、适用条件、作者的权利及义务。特别地,可以引进国外的知识共享协议采用提前声明的办法对同人作品展开保护。

  在同学提问环节,方涛同学提出:“金瓶梅是否属于水浒传的同人作品?高鹗的续写算不算红楼梦的同人作品?在网站上撰写同人小说免费供他人阅读是否构成侵权?将此同人作品出版盈利是否构成侵权?”许纯纯同学回答道:“金瓶梅属于水浒传的同人作品,高鹗续写了红楼梦不属于再次创作,同人漫画指非商业性、非盈利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若出版盈利则构成侵权。”

  杨老师点评道:“首先,同人作品的定义需要明确,非盈利性非商业性等并不是同人作品真正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征。其次,我认为同人作品需要保护,虽然江南借用了金庸的人物,但是金庸却不一定能写的出《此间的少年》。人物形象属于思想领域的事物,每个人的创作都是在利用前人的结果,这是社会进步的当然之理。最后,并不宜在著作权法中新增同人作品,具体如何保护还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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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张文宜、许纯纯

点评嘉宾:杨雄文教授

与会人员:张文宜、许纯纯、黄苑辉、柴龙西、李燕飞、张雪韵、韦国庆、何家灿、方涛、潘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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