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期“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次数:378

     20181222下午1400-1600,第42期“珠水围谷阅读共享沙龙”在我院B9北座506顺利举行。本期读书会以“网络游戏名称的合理使用问题”及“同人作品的侵权认定”为题,由2018级法学硕士况斓同学与2018级法律硕士章笑同学主讲,之后与会人员围绕主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况斓同学首先介绍了中国游戏产业的整体状况,接下来以“魔域”、“穿越火线”等游戏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指出不在少数的网络游戏从业者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攀附优质IP热度,由此引发大量游戏商标、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现状。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况斓同学指出网络游戏名称合理使用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游戏名称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第二,游戏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第三,网络游戏名称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另外从网络游戏企业角度出发,指出应该多类别、全类别的注册商标,保护网络游戏名称的商业性利益;并将商标保护提高到公司战略角度,尽早规划,预防风险;规范IP改编协议关于商标使用的约定;谨慎对待商标维权事件,保证商标不被淡化。

 章笑同学从金庸诉江南案为例引出了同人作品侵权认定问题,过去,由于网络的不发达,同人作品仅仅是一个小圈子,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越来愈突出,而金庸诉江南案更是将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推向了高峰。章笑同学详细介绍了该案的具体情况,对于案件争议焦点“如何判断同人作品与原著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介绍了3种主要的判断方法,即普通观众测试法、抽象测试法和内外部测试法。由于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范围内,立法设计上缺乏对同人作品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少指导性案例,使得同人作品在出现时便一直面临着侵权与否的争议。章笑同学认为同人作品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并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保护对象及同人作品创作者与原作者的关系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指出应该将同人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并介绍了日本CC协议在同人作品授权上的具体应用。

    两位主讲人发言后,同学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问题与想法。冯颖慧同学就网络游戏商标案例中的“商标性使用”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是否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孙彤同学也提出,对于一部分游戏来说,很多游戏的命名方式都是直接表达游戏的玩法或者是游戏的内容的,以吸引玩家的加入。这使得以这种方式命名的游戏,在游戏商标名称上就具有先天显著性弱的特点,容易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对于这类游戏名称商标的显著性如何认定?况斓同学认为实践中判断游戏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考虑该商标使用人是否意在混淆一般消费者对游戏来源的认知,以及是否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从是否可能导致公众混淆作出判断。邓张一照同学对于同人作品中独创性和转换性如何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疑惑。章笑同学认为,不能因为同人作品使用了原作的人物、情节等元素,就说明其缺乏独创性,事实上,只要同人作品创作者对于作品的表达明确清晰、思路独特,体现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能够与原作有明显的差异,并让其他人能轻易区分,这样的作品就包含了创作者自己的独立劳动,凝聚了创作者思想的创造性表达,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并获得其保护。

    在点评环节,关永红老师对本次读书会点评到:游戏商标侵权问题在近年来日益多发,加强网络游戏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其中很多问题仍需讨论;比如在反向混淆中涉案商标给引证商标所带来的利益如何处置问题,这次读书会主讲人对于案例的分析不够清晰,需要加强说理的逻辑性。周莳文老师也指出同人作品侵权认定问题还需与演绎作品、戏防作品等做深入对比分析,对于美国合理使用标准能否适用中国市场也须认真探讨,同学们还需要更深入地思考。

   最后,由田宜鑫同学对本次读书会进行总结,本次读书会在热情洋溢的氛围中结束。

(图文/况斓 编辑/阳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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