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民主与法制时报:商务执法人员资格规范仍需完善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572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11月2日讯 (作者 滕宏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进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法也必将成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合法履职、执法人员行为基准的核心要求。

  目前,为进一步提高商务部依法行政水平,商务部拟制定《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119日。笔者认为,商务部作为监管我国内外商业贸易与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部门,其严格执法的意义在于:对内,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与贸易的良好运行与发展,保护各类商事主体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外,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多边贸易以及进出口等工作的有序推进,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海外经济利益,树立营商法治化大国形象。

  商务部严格执法的内涵范围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期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证据、执法行为、执法裁量、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等执法链条的全覆盖。严格执法既要实现实体上的严格执法,也要实现程序上的严格执法。规范商务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的关键一招,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促进我国经济与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

  《意见稿》重点设计了执法人员的选拔、考核与培训等内容,期望以此实现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法定化。这不但是落实严格执法的担当作为,而且将有效助推我国贸易与经营活动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但笔者建议,仍需完善执法人员的选拔制度、严格审查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特别是商务部门应及时将执法人员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开,行政相对人通过扫码等可以确定执法人员身份而实现完整的知情权。《意见稿》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佩戴相关证件,树立执法威信与形象,但对证件的样式和内容均没有详细说明,这在实践中让当事人识别甄辨呢?

  笔者建议,《意见稿》在考核方面,还应做好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与回访工作,核查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的具体情况,并定期开展考核与评估,奖惩严明。针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应给予明确规定,避免过度宽松的自由裁量权所产生的不依法执法、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行为。在培训方面,不但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树立严格执法、依法执法的法治思维,还应当使其学习商务专业知识,实现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专业执法,促进执法工作的严谨与科学。

  在撤销方面,《意见稿》第十二条(1)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撤销执法资格,但执法人员本身是公务员受《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中“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才被辞退的保护。依法立法首要就是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尽管撤销资格并非予以辞退,但《意见稿》作为行政规章单方加重执法人员的职业法律风险则有待商榷。

  另外,《意见稿》设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准入门槛,却未加考虑除了撤销资格以外的动态退出机制。这未免片面。笔者认为,应把与执法人员资格相关的执法全链条进行科学、合理、合法的设计与安排,进而实现全覆盖的严格执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