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民主与法制时报:弹性离校制要算对权利义务的加减法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497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9月14日讯(作者 滕宏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静 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编者按:近日,西安市政府公布《西安市实行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方案》,拟今年秋季开始在全市实施小学一、二、三年级“弹性离校”制度,缓解家长接孩子难问题。该举措引发广泛热议,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政策制定应正确反映民众的合理需求,并尽可能地增加公共服务的便利性、普惠性、平等性,遏制公共服务因存在潜在竞争性或排他性而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

我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

近日,西安市政府推广的小学生一、二、三年级弹性离校制度,恰好对法律规定的普及公益性义务教育理念和价值进行了高度响应:实施弹性放学制度,对有需求的家庭提供适当延迟放学安排。

这既能为部分放学后未能及时归家的学生提供临时学习、课后活动场所,也能弥补老师与家长对其进行监护的时间漏洞,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应尽快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这项人性化制度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贴心、放心公共服务的同时,也对其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与落实提出了迫切要求。例如,实施弹性离校制度耗费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来源如何确认并给付?其中,学校作为该制度的主要运行场所,其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理应由政府财政买单。

然而,针对给予教师工作补贴的事宜,社会公众各持己见、众说纷纭。比如,有观点说,教师6点下班,属正常下班,何况每年还有13个月工资、寒暑假。也有观点说,正常上班时间8小时,教师理应拿补贴。

这无疑会对弹性离校制度的运作秩序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尽快确定参与到弹性离校工作中的教师工作时间、补贴内容及补贴力度等相关事项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教师因延长个人工作时间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服务,而享受额外补贴,合理合法。教育事业及教师行业极具重要性和特殊性,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才兴旺都以教育为本,教师队伍在促进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也是我国设立“教师节”的初心,因此,保护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弹性离校给予教师工作补贴相关事宜中,无编制聘任教师作为一名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在法定、约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理应获得与其劳动成果相匹配的工资报酬。

教师不论是否在编制内,作为一名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者,其合法权益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护。因此,小学教师领取由政府财政提供的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补贴应受到法律保护。笔者建议,对目前教师基于有无编制导致的法律区别对待应当尽快从法律上予以完善,使其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法治化转变。

应正确反映民众的合理需求

公共政策的出台与运行需要经历一个复杂而有序的过程,促进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不应脱离社会进行,尤其是当公共政策引起其他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的不公平感时,更应该注重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及参与,算对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加减法。

笔者认为,在弹性离校及其相关扶持政策决策程序中,涉及到多元主体参与,他们分别是:具体落实与操作该制度的校方和教师;直接享受此公共服务的学生;间接享受此便利的家长;监督该制度的社会公众和教育主管。

促进公共政策的顺利制定与运转,应该在确定政策的基本立场、基本价值及目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上述各方的合理权益及其诉求。政策制定应该正确反映民众的合理需求,并尽可能地增加公共服务的便利性、普惠性、平等性,以保障政策的合理性,遏制公共服务因存在潜在竞争性或排他性而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

因此,当弹性离校制度中有关教师获得额外补贴的做法,引发社会公众不公平感时,应慎重斟酌,并严格遵循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笔者建议,制定该事项有关的政策,应适当增加事前调研和听证会等程序,从而充分了解多元主体对于拟出台政策的意见等。这将对于促进该政策的客观性、合理性、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与执行性大有裨益。

西安市施行小学教师额外参加的弹性离校工作,是否需要给予教师相应补贴及给予何种力度的补贴,笔者建议,在接下来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充分秉持共同参与,民主决策的理念,进行充分调研、召开专门听证会,并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启用监督机制及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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