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规定及医疗费报销须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911
 

()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原则上要在校医院看病,确需转院治疗的要由校医院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职称以上医生、专科医生开具转诊单,此转诊单一次有效,经校医院领导批准后生效。与我校有挂钩关系的定点医院有中山一院、中山三院、华侨医院、省中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新增)。此外还有中山医附属六院(胃肠病专科医院)、口腔、眼科医院等专科医院。除神经病、结核病外,转诊一般不超过定点医院。转诊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教职工经转诊到定点医院看病;

2.教职工病情特殊经转诊到广州市内非定点医院就医;

3.教职工因急诊不能到指定医院就诊,而到就近区以上医院就诊;

4.孕产妇怀孕28周后的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医疗费报销规定及流程

1.医疗费用报销必须附本校病历本、转诊单、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门急诊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分类汇总表)。凡上述材料不全者,公医办审核时一律不予报销。

2.医疗票据的审核、审批定于非报销日(不包含节假日)的上午,报销日不审批。领款集中在报销日的上、下午进行,具体看公医办报账时间安排,其余时间不报账。

3.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如自行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保险公司取得理赔后,学校公费医疗按规定予以补差。

4.当年的医疗费用发票原则上应在来年三月份之前报销完毕,凡跨年度三个月以上未批报的单据不予报销

5.公费医疗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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