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1110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

(三)属报复行为者;

(四)故意伤害证人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 屡次违纪者: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 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学生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核作弊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解除与撤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经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或按期解除其处分;

(二)受学校处分后,有进步表现突出者,可撤消其处分;

(三)处分解除或撤消决定,视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告。

第四十条 处分的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院研究批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讨论决定,并报校一级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备案;

(二)学院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学院学生违纪的调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校或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处分决定,视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告;

(六)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申诉与复查

(一)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华南理工大学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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