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三次修正案

(2006年11月公布,2007年6月第一次修改并经2007年6月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五月第二次修改并经2011年6月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2年5月第三次修改,于2012年6月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并已通过;2013年6月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并已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章程目的】为规范学生会的行为,使学生会的活动高效、合理、顺利的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会全称】本会全称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会”。

第三条【学生会性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委员会领导和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委员会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立会宗旨】本会宗旨:服务同学生活、发展学术事业、传播法学思想。

第五条【基本任务】本会的基本任务:积极开展各项学生活动,以提高学生素质为根本任务,营造具有法学特色的文化氛围。

第六条【活动准则】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七条 【组织原则】本会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本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会员资格】凡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因毕业离校、退学、开除等原因不再保留学籍的学生自动失去担任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九条【会员权利】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一)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二)对本会的决议和工作,有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四)对本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会员义务】本会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二)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机构建制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性质】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筹备及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具体构成如下: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担任顾问;团委书记、副书记(老师)担任筹委会主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大会秘书长;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为筹委会委员。

大会筹备委员会须在每年度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内,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商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的具体事项,并接受学生代表质询,收集学生代表议案。

第十三条代表及代表团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为各班级学生代表及现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班级学生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代表名额按比例分配。现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为大会当然代表,不计入班级代表团的代表名额。

班级的所有学生代表组成代表团,由班级委员会班长当任代表团团长,各班级内部有其他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代表权利、义务】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学生代表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大会职权】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一)修改并通过学院学生会章程;

(二)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三)    (三)听取和审议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四)行使应由本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性质及组成】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为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

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到四名,秘书长一名,其中一名副主席兼任秘书长。

执行委员会采用主席团集体领导制度,直接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执委会职权】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一)      (一)维护学生会及学生会会员的各项权利;

(二)      (二)聘任、协调、安排各部门的人事,管理经费开支;

(三)      (三)主持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计划,审议并监督各部门的活动;

(四)      (四)代表学生会进行对外交流;

(五)      (五)主持学生会其余行政事务性工作;

(六)      (六)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十八条【执委会义务】执行委员会的义务:

(一)    (一)遵守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及会员利益;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不得以职务之便侵占学生会资源,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秘书部、学术部、生活部、文娱体育部、形象策划部、外联公关部、记者团共七个职能部门,其中文娱体育部下设艺术团,外联公关部下设礼仪队,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各职能部门对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职权】职能部门的职权:

    (一)招收执行委员会部门干事;

    (二) 制订、实施部门的具体工作规划;

    (三) 向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干部产生】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团经公开聘任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内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副部长组织部门干事的招收,部门干事在部长、副部长领导下工作,对部长、副部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但应该在公开聘任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前确定变更后的职能部门组织架构,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与学生代表】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接受各班级学生代表的监督,听取学生代表的建议及意见。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召开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执委会学期工作规划及活动经费预算方案等进行讨论及审阅,各班级可推选一名学生代表参与会议。

参与的班级代表与执委会委员一样享有参与执委会工作决策、针对执委会具体工作提出相关议案及表决等权利。

  

      第三节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性质及组成】学生会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学生的基层组织。班级委员会委员由各班班级全体学生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设班长、副班长、文娱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学习委员等干部,负责开展班级内部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班委会与学生代表】 各班班级委员会委员均可成为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班级学生亦可通过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的方式确定非班级委员会委员为学生代表。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学生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上级拨款:校职能部门、院党委、院团委等领导部门的拨款;

    (二) 社会各界赞助。

第二十七条【经费用途】本会经费由秘书长管理。主要用于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以及日常办公开支。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决算制。

第二十八条【经费公开】本会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在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管理规范】具体的财务管理规范由相应条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人员考核】人员考核制度由相应的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过三分之二数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须在有应出席代表代表总人数的过三分之二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章程实行及生效】本章程从公告之日起试行,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三条【章程解释权】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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