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管理,强化校、学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各学学院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科研秘书岗位。
第二条 各学院科研秘书为学校行政管理岗位,各实验室科研秘书(办公室主任)纳入实验室编制管理,各学院及实验室科研秘书均为专职岗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科研秘书协助本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管理本单位的科研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1、 参与本单位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配合主管领导做好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2、 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配合本单位技术合同签订代理人做好技术合同的审查工作,配合学校科学技术处做好各类科技统计与信息上报工作;
3、 负责本单位科研信息及数据的整理与管理工作;
4、 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及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
5、 协助本单位相关学科及机构学术交流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科研秘书受本单位和学校科学技术处双重指导。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科研秘书的工作创造相应条件。
第五条 科研秘书的考核由所在单位与学校科学技术处共同进行。学校科学技术处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条 对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秘书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