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下统称科技人员)。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华南理工大学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科技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牢固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科技人员的声誉,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要具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不怕困难、刻苦攻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行为。
第五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青年科技人员要尊重老年科技人员,老年科技人员也要注意培养和关心青年科技人员。
第六条 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科技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进行科研工作,在申报项目或接受委托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技术评价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1、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2、 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与之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 在学术研究中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应在成果公开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5、 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6、 在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校和国家的知识产权,应保密的成果在公开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科技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 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3、 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5、 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6、 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 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8、 为获得自身学术利益而对他人行使贿赂;
9、 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10、 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具有并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项目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
2、 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术监督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道德方面的署名投诉或申诉,并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认真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监督委员会在收到投诉或申诉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投诉或申诉是否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或申诉人,学术监督委员会应通知投诉或申诉人,责成并会同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向学术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其中应对调查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三条 学术监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书面下达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全校。对被投诉人的处理意见记入其学术档案。
第十五条 学术监督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保护投诉和申诉人。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调查工作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有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细节和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科技道德标准和纪律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