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与管理,强化聚集态发光材料领域内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流动、开放、交流的学术氛围,加快科研成果产出,依据华南理工大学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立项、审批由实验室负责。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

第三条 开放基金从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基金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课题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实验室每年按需发布《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资助范围,指导课题申请。申请者根据指南的要求,填写《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盖章之后,于规定时间前和电子申请书一起报送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按照当年指南发表为准,申请截止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强调学术思想的新颖性,重点支持有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开放基金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自由申请,具体批准金额按照当年确定立项的课题研究情况而异,由实验室主任审议决定,特别优秀或有潜力的课题可滚动支持。

第七条  申请人应该是从事申请范围相关方向的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未满55周岁。博士研究生申请须有导师推荐。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需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第八条   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九条  申请的课题如需本实验室提供何种支持,如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根据课题需要,本实验室会适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   申请人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人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三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十一条  申请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实验室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将的评审结果报科技处审批并备案。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获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对于一些具有重要意义或时效性的研究课题,本实验室可随时受理申请,并快速审评,特殊立项。

第三章课题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者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课题计划书,签订课题合同书,所在单位审核盖章。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的有关要求组织课题的实施。在收到申请者填好的计划书和合同书后,经实验室主任组织审核,正式列为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课题并划拨全额经费。

第十五条  研究任务可在本实验室和/或申请者原单位完成。鼓励和支持课题相关人员(包括学生)来我实验室工作,可以和我实验室人员合作研究或利用实验室公共设备。原则上要求各位基金获得者有义务参加实验室要求的各项学术交流和其他科技合作。

第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获得资助后,如不能前往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需在课题执行期间至少来本实验室工作交流一次。工作交流的具体安排会预先征求课题负责人意见,一般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或课题结题验收后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需提前2个月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经实验室同意,并得到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执行满一年后,课题负责人需要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报告》,供实验室审议。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条  实验室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开放课题,管理内容包括:1)课题合同签订;2)核定课题资助经费;3)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4)课题验收;5)向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处或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与课题同时执行的研究项目(包括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基金、部委、协作、国际合作等涉及本实验室的项目)取得相关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软件等)后,应及时向实验室提交一份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第四章课题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基础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或以专著形式出版;应用基础或应用课题应提交专利或研究成果报告,最后由实验室评审通过。具体视资助额度和合同书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实验室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验收分为优秀、通过、不通过三个等级。被评为优秀者,在下一次实验室开放基金申报中将优先资助;被评通过者,按正常结题;被评不通过者,不得使用余款,停止申报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课题结题报告;

2)已经发表和计划发表学术论文、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复印件;

3)课题研究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原始数据、图表资料、声像等其他资料、文章(包括未正式发表的文章预印本)、技术档案、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及其目录清单。由实验室移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让)或应用等,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的隶属单位共有,本实验室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单位,应在作者单位中署名并致谢:中文: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华南理工大学),广州510640;英文:Key Laboratory of Luminescence from Molecular Aggregat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并标注“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Supported by the Open Fund of the Key Laboratory of  Luminescence from Molecular Aggregates of Guangdong Province, Guangzhou 510640, China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的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未署名与致谢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二十六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署名与注明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成果如果牵涉到技术保密,须遵守基金课题合同的约定。研究成果如需组织鉴定或申报奖项时,由本实验室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并由双方联合申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课题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课题,经实验室审批后,经费将由实验室转入申请人所在单位。获资助的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实验室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款项到位后请开具开放课题经费发票寄回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经费采用分批拨款制,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两个月内,作为课题启动费,然后视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时间和额度。

第三十二条  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需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汇至实验室,并由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学术交流费、劳务费、管理费等。经费填写与比例参照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填写。开放基金不得列支实验室基建或改装费、大型或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特支费。

第三十四条  课题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经费开支,实验室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研的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课题中断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经费决算表》,需向本实验室提供财务结算凭证,上报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研究工作中使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或加工研制的设备仪器归实验室所有。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余经费归实验室留用。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广东省分子聚集发光重点实验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