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方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
设备参加考试的; 2.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 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 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延迟
毕业时间两年。
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 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
成绩,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
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由省自学
考试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
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说明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说明: 1 、考生进入试室可以携带的物品是:各种规定用笔、橡皮、尺子和不
具有存储功能的(即具有 26 个独立字母字键)电子计算器等物品;考
生准考证、身份证和应考通知单。
2 、考生如携带电子记事本、无线电通信工具、手提包、资料、与本场考
试无关的书籍等物品,且没有在监考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影响考试进行
和监考工作的,应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说明:考生应按照应考通知单上所打印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就座,参加考试,
否则视为违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说明:考生听到考场内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方可进行答题,否则视为违规。
(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说明:考生听到考场内发出考试结束的信号后,应立即停止考试,否则视为违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说明: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向周围考生张望、与周围考生说话、用各种方式进行联
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为违规。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
秩序的行为的;
说明:考生在考试前后和考试过程中不得在教室、楼道、警戒区等范围内有大声
说话、追逐、打斗、喧哗、吸烟等影响考试良好环境和秩序的行为,否则
视为违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说明:在考试开始半小时后,考生可以向监考员示意交卷,经监考员检查试卷
(含答题卡、答卷纸)、草稿纸是否齐全以及姓名、准考证号、考场、试室和座
位号是否填写清楚后才可离开试室,否则视为违规。考生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
入试室续考。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 试室 的;
说明:考生在离开试室时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视为违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说明:考生在作答人工评卷课程的试卷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签字
笔、圆珠笔和 2B 铅笔;作答计算机辅助评卷课程的试卷时,应使用黑色字迹的
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和 2B 铅笔,否则视为违规。
(十)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说明:考生在答题时应在监考员发放的试卷、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准考
证号。考生不得在密封线外或签名栏外等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与考试无关
的各种记号或信息,否则视为违规。
(十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参加考试的;
说明:考生在进入试室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与本场考试有关的
书籍、笔记、练习题、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纸条等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
置的。考生将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快译通或文曲星等电子设备带入试室
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十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说明:考生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说明:“通讯设备”通常指的是手机、传呼机等设备。
“使用通讯设备”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1 、考生把手机、传呼机在处于带电关机状态下带入试室,未放在监考员指
定的位置,被监考员发现的,视为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取消
该生本科目考试成绩。
2 、考生把手机、传呼机在处于带电开机状态下带入试室,未放在监考员指
定的位置,被监考员发现的,视为使用通讯设备,取消该生当次报名参
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3 、利用手机、传呼机传递试题答案的, 视为使用通讯设备, 取消该生当
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十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说明: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抄袭(包括对他人所作答试题进行抄袭,或者对个
人带入试室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进行抄袭的)、协助他人抄袭(包括
传递纸条、书籍、笔记、试卷或者有意识协助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答案)等行为。
(十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说明:考生在试室中故意销毁或撕毁考试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行为。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说明: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有传、接物品(如:考试用文具、纸
张等),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条等行为。
(十七)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说明: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强行对他人试卷进行抄袭,包括未经监考员允许离开
座位窥视他人试卷、强行拿走他人试卷进行抄袭。
(十八)考生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说明:考生由他人使用伪造证件或由他人携带考生证件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