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加强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

暂行规定

 

    为落实学校关于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统一归口管理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大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模特班问题的情况通报》(教高【 2003 】 8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大连民族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模特班问题的情况通报的通知》(粤教高【 2004 】 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是指除普通国民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以及申请学位教育以外的所有办学活动,包括各层次、各类型的长、中、短期课程班,新知识或高新技术和各种技能培训班、研修班,考试补习班,考前辅导班及自考助学班等。

    二、我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必须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必须面向国家和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办学,维护华南理工大学的声誉和形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三、学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有关部处、学院的主管领导组成。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全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进行规范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四、在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学校的各层次非学历继续教育分别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统一管理。

    1•  本、专科层次非学历继续教育及各类技能培训班,考试补 习班、考前辅导班等,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或由继续教育学院认定资格并统一协调后,交相关学院承办。

    2•  各类研究生课程班、高级研讨班、研究生课程的进修班等, 由研究生院认定资格后,交各相关学院承办。

    3•  各类涉外教育与培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资格后,交 相关学院承办。

    五、除分别经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资格者外,学校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校属企业以及科技园进园企业等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凡涉及以学校名义或需要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应分别归口相关单位管理。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学校鼓励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各学院必须指定一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并担任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委员;学院主管领导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单位各学科所涉及范围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计划和规划,推进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全校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总结继续教育的成果和经验,奖励办学先进单位及积极分子,研究和规划我校继续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探索办学新模式、新渠道。

    八、学校任何单位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都必须经过申报和注册程序。申报、注册时必须提供详实的“办学申请”、“办学可行性报告”、“教学计划”、“师资来源”“办学设施情况”和“建议收费标准”及其论证等资料,填写《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办学申请表》,由各归口管理单位审查通过,报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取得办学资格。取得办学资格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将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备查。

    九、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校内单位独自办学、校内单位间联合办学、受校外单位委托办学或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等)通过申报、注册后,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才可实施,未签合同者视同学校未批准。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授权各归口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办学单位负责人签署办学合同,报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可以根据培训对象、内容或形式的不同,定名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讨)班、讲习班、大型讲座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招生广告或招生信息,内容必须合法、准确、详细,招生宣传不得含有或暗示学历(学位)教育的内容,禁止任何隐瞒、欺诈现象存在。招生宣传必须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经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刊登或发布,并报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财务管理:

    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收费均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收入的分配按照学校经济分配政策执行。

    1•  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不得另立帐户,收支严格执 行学校财务政策和有关规定。

    2•  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办学单位提出方 案,经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委员会汇总后,报学校收费管理小组审批,按核准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事先公布,中途不得另加收费。收费时开具税务票据。举办强制性培训(依照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手段规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标准必须由财务处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按批准后的标准执行。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3•  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收入的分配按照学校经济分配政策执 行。办学收入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结算。中途入学部分在办学结束前一个月内结算,学时不足一个月的短期培训班(讲座)可在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结算。结算时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办学协议书。

    十二、所有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办学单位必须在开学一月内将办学的有关资料(培养目标、教学档案、学员学籍资料等)和学员名册按照附表要求填写汇总,报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不足一月的短期班(或讲座)可在结束后一月内办妥上报。

    十三、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结束,根据办班类型和性质给合格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

    1 、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学员证、结业证书等均由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审核。各办学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

    2 、原则上各种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结业证书由各相关归口 管理单位盖章;属于省部委批准的培训项目基地创办的培训班,其结业证书加盖经国家部委批准的培训项目基地的公章;如有特殊要求,需要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的,须报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批准。

    3 、所有继续教育办学结束前,办学单位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发放结业证书的申请。办理结业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办学单位送交归口学院存档的办学文件齐全(含《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申请表》、《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教师聘任表》、《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情况登记表》等);

    ( 2 )财务结算证明材料完整准确;

    ( 3 )获结业证书的学员符合结业规定。

    十四、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单位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宣传、招生、教学、结业等全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办学单位应自觉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追究各办学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给予办学单位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理,没收违规办学所得并予以三倍罚款;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办学招生宣传的,学校将责令其在相同范围内公开声明废止,消除不良影响;对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将对办学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和罚款处理,并由违规办学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研究处理。

    十七、本规定由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1《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申请表》
2《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教师聘任表》

3《华南理工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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