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职工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学校职工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劳动纪律

1.考勤
(1)职工应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工,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各科负责人应做好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职工病、事假报院办公室。

2.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1)部门负责人事假半天及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2)职工事假半天及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3)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请假16天及以上的需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4)教职工享受探亲假时,一般不予同时批准事假;

3.病假
职工因病假半休、全休者,应取得医疗单位证明,半休或全休2个月以上的,应报人事处备案。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请、销假及其它
(1)职工请、销假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3)其它的假期 (婚假、生育假、丧事假)的请、销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行政纪律

1.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1)治安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学生管理;
(2)学籍管理、教学督导管理、教学及考试管理、教学评估管理;
(3)培训工作管理、各类教学类 (课)室的管理、教材管理;
(4)公开学院及自考办工作的管理;
(5)其它有关管理规章。

2.廉洁自律。职工应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廉洁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对外行政、内部工作程序、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按规定的纪律和程序办事,做到严格自律。

3.用印
(1)学院用印。学院用印通过部门负责人同意,院领导批准的审核程序,再由用印人到印章保管人处盖印、签名登记、注明用途。
(2)部门用印。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3)印章保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程序用印,做好登记记录并存档。

4.对外行政与服务。职工在对外行政与服务方面,应做到尽职尽责,按规定搞好行政和服务工作。不得互相推逶,不得延误行政和有关业务工作,不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三、违纪处理

1.职工未按本规定二.1.所述规章制度或未按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办事,并由此在工作中产生不良后果或事故,将分别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或上报。

2.未经部门同意和院领导审批用印,造成工作失误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违规私自用印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奖金。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由此而产生责任事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取消月度或季度奖金。行政处分和罚没奖金可同时并用。

4.对违反行政工作纪律和程序,在对外行政、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上报。

附表:
   请(休)假申请表

   继续教育学院职工请假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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