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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一) 项目的申报:
凡属于继续教育学院、公开学院的维修、安装工程,须向学院办公室申报。经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公室统筹安排,并负责维修工程的计划、报建和验收工作。未经许可,任何科室不得擅自联系工程队进行维修。
(二) 工程的发包:
5万元以下的修缮(修饰)工程项目,由我院直接选取施工队,将预算报送工程结算中心审核后施工,工程预算必须先审核,后施工。凡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须进行招标和议标。由院办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统一的工程任务书,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密封完好的标书。凡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应选择两个以上的施工队进行议标;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应选择三个以上的施工队进行议标。
(三) 合同的签订:
按规定程序选定施工队后,院办与施工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内容、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与结算方式和经济责任等内容,并签订“工程决算承诺书”。工程的合同预算造价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送学校工程办审核。对未经工程办审核的预算,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造价包干的合同,否则,学院对其所签合同金额不予承认,其后果由签约人承担。
(四) 施工的监督: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院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
(五) 预付款的拨付:
凡需拨付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必须持学校工程办审核的预算,否则,财务人员不得拨付预付款。预付款的金额应按合同执行,但预付金额一般不超过预算造价的60%。
(六) 工程的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院办和学校工程办人员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工程决算送工程办审核后再送审计处审签,方能到财务部门报账。
(七) 纪律要求:
任何人员在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过程中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回扣、吃请和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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