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补充条例

第一条 我院的临时工分项目临时工和合同临时工两种,项目临时工指根据工作需要为完成特定项目任务在一年以内的阶段性聘请的临时工,合同临时工指根据岗位需要,经学校人事处批准下达指标的,以一年为时限签订合同的临时工。

第二条 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全院临时工统一管理部门,各科室需招用临时工不论是项目临时工还是合同临时工都必须提出书面“临时工用工申请报告”,报办公室,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招用。合同临时工的招用经领导同意后还需报校人事处审批,项目临时工的招用须在报告中注明聘用的条件,完成项目(聘用)的时间。

第三条 临时工经学校批准后需提供以下材料由院办送校人事处办理《就业证》,招用临时工应三证齐全:身份证,计生证明,就业证或劳动手册。

第四条 劳动合同:临时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后与学院领导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依照有关规定不签订合同,企业的富余人员和下岗内退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组织关系的临时工亦不签订合同。

第五条 工资待遇:我院临时工工资来源于自筹经费,工资待遇经院务会讨论决定。讨论情况另附。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临时工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学院支出,临时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工单位在临时工工资中扣缴,或缴纳现金。

第七条 解聘与续聘:项目临时工的解聘与续聘,由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合同临时工的解聘和续聘,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的同时,须遵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有关条例。

第八条 为了感谢本院离退休教职工对继续学院的贡献,完成离退休适应期,原则上在本人自愿要求的基础上,学院拟同意离退休教职工在继续学院留用一年,其待遇同临时工还是本院在职职工(不含学校兴华人才的补贴工程)由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提出。第二年起,如离退休者愿意继续在继续教育学院工作,原则上按临时工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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