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入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20
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附件2)和《关于征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35号,附件3)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我校于2019年5月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时间和人员范围
1.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
2. 改革人员范围为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改革前后缴费情况变化
二、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改革前后缴费情况变化
类别 | 改革前 | 改革后 |
单位缴费 | 未缴纳 |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20%) 单位职业年金(8%) |
个人缴费 |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 |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 个人职业年金(4%) |
注: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粤人社规﹝2019﹞11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三、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改革前后待遇情况变化
1.发放渠道。
工资项目 | 改革前 | 改革后 |
基本退休费 | 学校发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 |
生活补贴 | 学校发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 |
住房改革补贴 | 学校发放 | 学校发放 |
其他(含节日补贴等) | 学校发放 | 学校发放 |
2.待遇计发标准。
(1)学校发放部分执行现行的待遇计发标准;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部分执行以下待遇计发标准:
“老人”—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按照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原待遇水平不降低;
“中人”—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人”—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照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
3.发放时间及方式。
(1)学校发放部分:每月5日左右由学校发到个人学校工资卡账户;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部分:每月10日左右发至个人二代社保卡。
四、工作安排
1. 从2019年5月起,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实缴实扣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2. 从2019年6月起,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基本养老金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
3. 2019年6月底前,补缴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个人职业年金,从6月份工资中相应扣减;
4. 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职业年金的清算工作,等上级文件下达后再另行办理。
五、其他事项
1. 已退及近期拟退休的教职工,若未办理或遗失个人二代社保卡请尽快办理,并将个人二代社保卡信息告知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二代社保卡相关业务指南请下载查看附件4;
2.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政策性强,事关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问题收集汇总工作,本单位教职工若有任何疑问,可由单位汇总后咨询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87110389)。
附件:附件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pdf
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pdf
附件3:关于征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通知(粤社保函〔2019〕135号).pdf
人事处
201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