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新规来了!11月1号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6-10-28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6个“不得”:
六个“不得”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使用方向
➤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
➤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
➤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