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新规来了!11月1号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16-10-28

 

  

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6111日起施行,明确了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6个“不得”:

   

六个“不得”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使用方向  

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  

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  

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