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5-18

华南理工大学原名华南工学院。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筹建华南工学院。1952年,华南工学院以中山大学工学院、华南联合大学理工学院、岭南大学理工学院工科系及专业、广东工业专科学校为基础,调入湖南大学、武昌中华大学、武汉交通学院、南昌大学、广西大学等五所院校部分工科系及专业组建成立,1988年更名为华南理工大学。学校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实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1995年、2001年先后被国家列为“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自建校以来,华南理工大学师生继承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秉承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的校训,弘扬厚德尚学、自强不息、务实创新、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并朝着世界一流大学的远大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彰显办学理念,明确发展目标和大学使命,保障学生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实现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性依据。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为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四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学校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学校设有五山、大学城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学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活校、文化兴校,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世界眼光和人文情怀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九条学校主要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可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校坚持以工见长,理工结合,管、经、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国家需求、科技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或专业。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实现办学宗旨与目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订招生方案。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等各种费用;以国家规定的基准学费标准为基础,在允许调节的范围内,自主制订学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在谨慎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育人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三)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三)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申请科研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学位。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及校内人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 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学生代表根据学校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参与讨论学校建设发展或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畅通渠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学籍处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员等各类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创新育人。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六)践行校训及大学精神,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薪酬制、年薪制等多元薪酬分配模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挂职干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以及其他工作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通过党代表工作室等形式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的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文化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离退休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采用票决制。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国家按照有关规定任命。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及校园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副校长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集中的原则,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学校要做好组织调研、征求意见、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相应的校区设立中国共产党华南理工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和校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对该校区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学校授权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联系与沟通。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的设置、变更、撤销或职责调整,应根据实际需要和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相应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集中体现。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从不担任党政职务的委员中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提名组成人选,审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四)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讲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为学校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为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本条第(八)(九)(十)项所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就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技发展、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四十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学位评定、授予和管理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

学校依据相关条例制定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

(四)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五十条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与大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教代会工作机制及组织办法。

第五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分别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三条 学代会、研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代会、研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

(四)审议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制订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学院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

(五)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六)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及工作制度。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事务。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五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学院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发展战略和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的监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产生。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第六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和调整系、中心等教学研究组织以及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教学科研平台是承载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的学术机构。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各类教学科研平台。

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实验室(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等教学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经上级部门授权或与其他主体联合设立和建设的各类教学科研平台,依据相关规定或合作协议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开展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审计参与机制,严格预算执行审计,实施决算审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积极鼓励利用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后勤保障实行自办服务实体和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学校教学、科研事业,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七十五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贯彻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重保护校园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的论证、编制和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按相关程序审定。

学校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园规划与建设工作。学校依据校园规划进行校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治理,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贤达、杰出校友和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等组成。理事会遵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华南理工大学及前身院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华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发动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动华南理工大学教育事业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机构、决策咨询机构、人才培养基地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外开放办学资源,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以及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等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合作办学等方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质量水平。拓展赴国(境)外办学的渠道,弘扬中华文化,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规定对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卓越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博士学位、荣誉职衔或荣誉称号。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内圆上方是红棉花,下方是学校标志性建筑牌坊。外环上方是中文“华南理工大学”,下方是英文“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校徽象征学校根基厚实、欣欣向荣。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校章为红底白字,研究生校章为橙底白字,本科生校章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分主旗和副旗,印中英文校名和校徽,主旗为红底黄字黄徽,副旗为白底蓝字蓝徽,旗面长宽比例均为32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华南理工大学之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17日。

第八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www.scut.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