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节选)

发布时间:2021-04-13浏览次数:376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于319日发布《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知节选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三是目标导向,绩效奖补。

 

(三)工作目标。

具体绩效指标如下:

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

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

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

 

二、工作内容

(一)地方开展工作。

1.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

一是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

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

 

2.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

一是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

二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

三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针对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活动,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

 

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联动。

二是强化融资支持。

 

(二)中央支持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1.扩大数据开放。

2.提供绿色通道。

3.给予资金奖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予以奖补。有关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重点环节鼓励但不限于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辅导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三、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

(二)方案备案。

(三)确定奖补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依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每年上半年对有关省份专利转化实施绩效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于2021年—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奖补。期满后对三年实施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

2021年上半年启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扎实可行的省份,先给予0.5亿元启动资金,并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拨或扣回0.5亿元资金。对2022年、2023年奖补地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围的省份中选择,并给予1亿元奖补资金。

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使用的具体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奖补名额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三)强化工作保障。

(四)严格监督管理。

(五)做好总结推广。

 

附件: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节选)

 

指标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指标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其中涉及的专利指截至统计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1.出让方、许可方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记载的地址为本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且为第一专利权人,含高等学校设立的研究院等;

2.专利权转移或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

成交金额指相关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时提交的真实有效合同记录的金额;

实际到账金额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收到的专利转让、许可费用计算,需要提供发票、收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

指标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

指标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

指标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3/22/art_75_157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