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浏览次数:2025

穗府办〔20155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29

  

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承担广州市财政科技项目的在穗其他单位,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落实国家、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管理政策。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益不上缴财政。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建立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五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收入或股权奖励。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作价入股股权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六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市科技行政部门将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派到基层或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允许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收益。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职称评聘分类考核机制。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将其专利或技术转让、成果转化产生的实际效益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推进公共创新平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整合力度,加快构建网络化、特色化、专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各类创新平台、科研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试验)设施和场所等资源向社会共享,共享服务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

第九条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库,及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总到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按成果名称、完成单位、成果转化实施情况等内容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构筑专业化的创新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创新科技成果交流会,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大型国际展会设立国际成果交易展区,吸引国际科技成果来穗转移转化,支持本市科研机构对外展示科技成果。

第十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端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建设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一步发挥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移和合作,对受托承担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科技成果交易活动。构建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技术产权交易体系,支持开展科技成果交易活动。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技术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鼓励在穗新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在穗新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拥有1项科技成果(1项科技成果登记或1项发明专利),且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我市其他房租补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该补助。

第十三条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和鼓励以定制或订单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广州校地协同创新联盟内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对首购首用单位按采购高新技术新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服务,属于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按国家政策给予评审优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