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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范围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主管外事工作及负责港澳台事务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 制定学校外事和对港澳台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协同有关部处和院(系)、所、中心,促进对外合作交流与对港澳台地区工作的开展。

2. 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校际和系际学术交流及合作协议的签订、审查、联络、落实及管理;负责对学校授予名誉职称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联络。

3. 负责制定学校组团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访问、考察计划,进行对外联络,做好出访准备。负责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因公出访证件的管理与保存。

4. 负责本校因公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人员的材料审查、申报和出访证件的办理;负责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的材料审查、申报和出国证件的办理(其中出国6个月以上人员办理护照在保卫处);负责因公赴台湾地区人员的材料审查与申报;负责上述人员在国(境)外的联络与管理。

5.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校参观、访问的各类团组和来校讲学、任教、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交流人员的联络、接待与管理工作。

6. 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和管理;负责国家外专局引智专项资金项目及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资助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7. 会同主办单位申报、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和海峡两岸学术会议。

8. 负责留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国来我校学习、进修人员的招生及其行政、生活和宿舍管理工作;负责学汉语言的留学生的教学及学籍管理工作。

9. 负责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来我校投资办学、合作办学的管理。

10. 负责对境外的宣传与联络工作(含赠品、宣传品的制作与管理)。

11.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事方面的保密工作。

12. 承担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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