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汪晓阳发布时间:2021-08-10浏览次数:196

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ZBGS-2018-65

珠人社〔2018284

关于印发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珠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1220

  

  

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是指企业围绕首席技师培养、选拔、聘用、激励、考核等,按要求制定的管理措施以及形成的机制。

  本办法所称企业首席技师,是指企业自主评聘,在生产技术技能领域发挥带头作用且具有首席引领地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称珠海首席技师,是指由首席技师制度健全、成效明显的企业推荐,能积极履行企业首席技师职责,在本职业(工种)示范带动作用强,取得显著业绩和贡献的优秀企业首席技师。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用5年时间,在全市技能人才密集且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企业中,以制造业为重点认定50名以上珠海首席技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在全市普遍推广。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建立珠海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和认定珠海首席技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建设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技师工作站。企业首席技师申报珠海工匠、珠海特级工匠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企业自主评聘的首席技师首次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对所在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金分3年期发放,首期发放20万元,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5万元。次年起,每年企业自主评聘的首席技师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当年一次性向所在企业发放10万元奖励金。

  奖励金用于发放珠海首席技师工作津贴(每人不超过5万元,由企业自主发放,原则上在聘任期内发完),以及企业首席技师技术攻关、带徒传艺和培训、激励等方面。

  同一企业当年只奖励一次;同一职业(工种)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珠海首席技师在子女入学、安居等方面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根据专项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推荐认定珠海首席技师:

  (一)建立了完善的首席技师制度,为首席技师发挥作用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和激励;

  (二)企业首席技师在传承和发扬新技术新工艺、带领团队解决企业生产实际问题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成效显著,在本职业(工种)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三)企业首席技师具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本企业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四)聘任的企业首席技师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珠海首席技师认定程序:

  (一)推荐。企业应于每年45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珠海首席技师推荐表》; 

2.首席技师评聘证书或文件,以及与首席技师签订的工作协议(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免交)

3.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三)项相关辅证材料。

  (二)受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

  (三)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拟认定的珠海首席技师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

1.组建评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聘请各行业领域和相关专业的优秀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人才评价机构,建立评委会委员库。评审前,根据申报受理情况,综合考虑企业推荐人选的专业(行业)分布,在监督员的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评委会,下设多个专业(行业)组。评委会评委人数不少于9名,各专业(行业)组评委人数不少于5名。

2.专业(行业)组评审。各专业(行业)组根据企业及其推荐人选具体条件,对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情况和推荐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技术技能水平、业绩成果、经济社会贡献和业内认可等方面进行评审,差额确定本专业(行业)组提名人选。

      3.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行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意见,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同时综合考虑我市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的需要、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年度评审总额及其分配名额等因素,确定各专业(行业)组初步人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四)认定。联席会议审定的珠海首席技师名单,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颁发《珠海首席技师证书》。

  第十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内,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珠海首席技师及其所在企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金,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推荐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

  (二)年度评估不达标且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三)珠海首席技师被撤销认定;

  (四)有其他应当终止发放奖励金的情形。

  第十二条  珠海首席技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珠海首席技师的;

  (三)年度评估不达标且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撤销珠海首席技师认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兑现政策待遇、经费发放或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