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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1

华南理工大学双聘院士聘任办法(试行)

华南工人〔2011〕12号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双聘院士
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学科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双聘院士的作用,现将《华南理工大学双聘院士聘任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来校任职讲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南工人字〔2001〕第12号)同时废止。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双聘院士的作用,根据广东省有关政策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聘院士一个聘期为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条 聘任条件及要求
(一)聘请对象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符合我校学科发展需要;
(二)院士聘请为我校双聘院士后,其人事关系不离开原单位,保证每年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具体工作任务由学校用人单位(学院)与院士本人协商决定。
第四条 聘任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发展需求书面提出推荐人选,填写申请表报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
(三)人事处协同用人单位完成授聘仪式,颁发聘书。
第五条 待遇
(一)业务经费补助: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士服务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5〕90号),广东省给予双聘院士业务经费补助每人每年5万元;学校根据院士工作需要提供业务经费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含差旅费);
(二)生活津贴: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士服务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5〕90号),广东省给予双聘院士生活津贴每人每月1千元;
(三)工作酬金:学校给予双聘院士每人每月1.5万元(税后)工作酬金,以到校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四)住房: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为双聘院士提供周转公寓一套,确属需要在宾馆居住的,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宾馆居住;
(五)体检:广东省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具体安排按照中共广东省委保健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干部体格检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疗养:广东省每年组织一次疗养,可携带一名亲属随行,学校院士工作办公室协助广东省院士联络中心安排落实。
第六条 经费核拨
(一)中共广东省委每年下拨的业务经费补助及生活津贴于下一年度初统一发放,其中在粤工作半年以上的,按全年计发;在粤工作3个月以上不到半年的,按半年计发;在粤工作3个月以内的,按3个月计发。
(二)学校每年工作酬金的发放,由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遇休息日顺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双聘院士酬金报领情况表》,经所在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交院士工作办公室审核,经费从学校队伍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来校任职讲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华南工人字〔2001〕第1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