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研究生院 发布时间:2019.08.27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办理转专业、转导师的相关程序,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华南工研[2018]36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审核各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者,请于9月6日前(含6日)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打印出申请表,完成申请表相关内容后(包括申请人签名、导师签名等),交至学院教务员。
注意:博士生涉及转导师的,原则上转换导师前后学校助学金资助类别不变。
请各学院统一审核后,于9月12日下午5点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交至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西湖厅三楼318室),联系电话:87112203。
逾期本学期将不予办理,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9年8月27日
附:《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华南工研[2018]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领域):
(一)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领域)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领域):
1.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领域)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专业(领域)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4.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领域)无法调整安排;
5.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领域)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领域)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领域):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跨学科门类的;
4.在校期间已办理1次转专业(领域)的;
5.应届毕业或延期毕业的。
(三)申请转专业(领域)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同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2.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或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转领域,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3.对拟同意转专业(领域)研究生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专业(领域);
4.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的不少于4门专业主干课程(学士学位)或不少于3门专业必修课(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
5.转专业的研究生在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从转入时间算起)的研究生。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将不负担研究生奖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该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6.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领域)需经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导师:
(一)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转换导师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当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及时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导师出国1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并到学院办理备案手续。(请下载查看导师出国委托书.doc)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领域)和转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