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公开学院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考试作弊行为:

1.抄袭他人答案或出示答案让人抄袭;

2.夹带资料;

3.交头接耳;

4.传递答案信息;

5.利用任何电子器件进行作弊;

1.在自已考卷上写上他人姓名或代号,调换试卷;

2.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3.其他作弊行为。

二、      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和作弊证物。及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即把作弊考生情况及证物报学院办公室,由院办会同学生工作办及时处理。

三、      学生如在某一课程的考试中作弊,该科成绩一律以“作弊0分”记入成绩册。

四、      在各类考试中,对犯有第一条1至4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犯有第一条第5、6款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对犯有第一条中第7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犯有第一条第8款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评奖学金。

六、      凡作弊者要写出书面检查交院办公室,只有深刻认识错误,并在以后的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的,经院主管教学主任同意并报学院领导批准,毕业前夕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记分时注明“作弊补考”。

七、      虽无作弊行为,但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旷考0分论处。对于扰乱考场秩序的违纪学生,可视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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