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16-04-06



为做好本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管理,保证所内资产的合理运用及不流失,现就设备借用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 由所内办公经费购置的本所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外借,由所里统一调配使用;由教职工个人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借用手续后可予外借。

2. 本所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所内公共设备的,经所领导同意后,在设备员处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3. 公共设备借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4. 设备借用期间,发生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应积极协助所里按学校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处理。

5. 所借资产应按时归还,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外借资格,直至归还。

6.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教育研究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