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管理,保证所内资产的合理运用及不流失,现就设备借用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 由所内办公经费购置的本所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外借,由所里统一调配使用;由教职工个人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借用手续后可予外借。
2. 本所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所内公共设备的,经所领导同意后,在设备员处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3. 公共设备借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4. 设备借用期间,发生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应积极协助所里按学校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处理。
5. 所借资产应按时归还,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外借资格,直至归还。
6.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教育研究所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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