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南工人〔2008〕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校实际情况,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期退休及返聘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部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或在退休后予以返聘。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批。在延长退休期内,若要求退休,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期间属于在职在岗人员,按规定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办理退休时若因工作尚未完成需要返聘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返聘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含一年)。若继续返聘者,须再次申请。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办理退休后,其教龄、工龄以办理时间终结,享受退休人员待遇。若返聘,返聘酬金按其办理退休当月的工资标准补齐退休工资差额,另按其所返聘的岗位,参照“兴华人才工程”相应岗位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酬金。返聘酬金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返聘期间,其教学、科研工作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超过65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超过62周岁的非博士生导师,其返聘办理按照华南工人〔2008〕12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
二OO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