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阮涛   发布时间:2019-02-25   浏览次数:381

化学与化工学院安全管理条例

20185月第二次修订)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2014修订)》、《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华南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条例的要求,针对学院实际情况,在2016615日发布的第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经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从201871开始执行。

一、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监督和指导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等。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本人自愿担任而产生,委员任期与学院党政领导任期同步。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人数一半以上,会议有效。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需要通过举手或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一半或以上,决议通过。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微信、邮件或委托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从201891号开始,执行学院教师轮流检查实验室的规定(细则在制定中)。

四、学院每间实验室需要确定一名正式教工作为实验室责任人,实验室责任人是该实验室的实际使用人,实验室责任人需要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实验室变更或调整时,实验室责任人需要在第一时间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责任人需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督促实验人员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六、实验室进行修缮改造时,实验室责任人须按规定向学院报送改造方案。涉及消防安全的,需要向学校保卫处报备。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实施,并保证修缮过程不影响其他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及公共卫生。装修所产生的垃圾需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过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七、学院每间实验室均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员,由实验室责任人担任或实验室责任人指定的正式教工担任,并在学院登记存档。实验室责任人及安全员需要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化学与化工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台账》上签名。实验室责任人需要加强高温、高压设备的管理,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及气体的处置、存放、使用登记及尾气排放等工作。

八、对于每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通过学院邮件群发、学院电子屏、学院微信及QQ群等方式,向全院师生进行实名公布。

九、对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安全隐患的师生,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进行奖励;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可责令相关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十、一旦发生事故,作为实验室的实际使用人,需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学院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善后方案等。同时,需主动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

十一、对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以及发生严重事故的实验室,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有权做出如下决定:

1)暂停相关实验室的使用,直至符合整改要求;

2)减少实验室相关责任人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指标;

3)暂停相关实验室责任人申报、申请各种科研课题;

4)相关实验室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升职、晋级;

5)取消相关团队评优资格;

十二、实验室人员(包括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需要配合实验室责任人,落实学院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化学药品试剂的分类存放、废液及废弃化学试剂药品的回收与处置工作、实验室卫生工作、实验室危化品保管工作、实验室药品试剂清单的整理工作、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等。对于未认真履职的实验室人员,取消评奖、评优等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全院内进行处理。

十三、以上条例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化学与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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