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陈瑛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5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安全、有序的实验保障条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要求,制定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对新调配到实验室的教职工和初次参加实验的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实验室进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等,须经实验室主任的批准,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各实验室要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以确保器材有效可靠,要保证实验楼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及药品的摆放要整齐、合理。实验教学工作完后要关窗锁门,复位相关的水源、电闸、气源及冷气源。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制定完备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抢救及时上报,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确保大楼的安全。

 

第二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份是否良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九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紧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其性能,按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十条             人员离开实验室时间较长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

第十一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十二条      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有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第十三条      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十五条      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应注意。

第十六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七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第十九条      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二十一条           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保持良好的接地。

第二十二条           湿手不要接触或操作电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三章             易燃气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气体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其他气体装置以及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七条           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第二十八条           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必须先关空气阀,再关煤气阀。

第二十九条           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特别是在使用煤气时,避免恢复供气时,室内充满易燃气体,发生严重事故。

第三十条     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第三十一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也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第三十二条           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三十三条           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章             特种设备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物质应当进行登记、检察,确实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同位素示踪试剂不准擅自采购、储存、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

第三十九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不得储存过量化学品,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四十一条           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安全办备案,人员变动及时更正。

第四十二条           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坚持五双制度?D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正确及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提倡校内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剂。

第四十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四十四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实验人员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四十五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

第四十六条           拟报废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别

1.  实验室安全技术责任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化学废物回收申报表》,以下简称“回收申报表”见附件1),并对拟报废物品进行分类;

2.  逐个检查标签是否脱落或难以辨认,有上述情况要重新贴上标签,并注明物品的品名;

3.  重新装瓶或包装的有毒药剂和粉状药品要贴上写有品名的标签;

4.  装有混合溶液的容器一定要贴上标签,并注明混合液的主要成份和特性;

5.  《回收申报表》由设备员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文档下载区下载。

第四十七条           拟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回收前的存放和管理

1.  危险化学品回收前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和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  列入《回收申报表》的物品,原则上不得重新取用,如确有需要,须经该实验室安全技术责任人同意,在《回收申报表》作相应的更改,并签字以确保帐、物相符。

3.  危险化学品回收前的存放须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报废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销毁

1.  实验室安全技术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逐一清查拟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帐物相符,是否按要求标明品名、成份等,并填好《回收申报表》由设备员汇总后报送实验室管理科。

2.  实验室管理科有关人员与实验室安全技术责任人核查报废危险化学品的清单和实物,并办妥销账手续和《回收申报表》,做好回收前的准备工作。

3.  报废危险品由后勤产业集团物流中心统一回收进行销毁。

4.  一般每月回收报废危险品1次,如有特殊需要可增加回收次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00七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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