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3-10-01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
    (三)属报复行为者;
    (四)故意伤害证人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屡次违纪者: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计算机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传播淫秽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一)在学生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考核作弊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经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或按期解除其处分。
第四十一条处分的权限和处理的程序:
    (一)处分的权限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学院研究批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讨论决定,并报校一级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二)处理的程序
    1.违纪调查取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学院应配合相关部门同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做好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
    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3.作出处分决定。学校或学院综合评议作出处分决定书,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公布处分决定。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5.送达处分决定书。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
    6.处分材料归档备案。处分材料归入学校、学院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申诉与复查
    (一)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华南理工大学委托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