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

2013-10-01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私自调动座位的;
(三)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之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与该门课程无关)或者自带稿纸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的。
属于(一)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二)至(七)条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卷面成绩扣20分,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被他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的;
(二)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
(三)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的行为双方;
(四)考试时间内将试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的。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监考、巡考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卷面成绩扣20分,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未经允许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五条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巡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第六条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考试管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