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档案工作制度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二、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档案资料分布索引示意图。
  三、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四、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六、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七、每学期第一周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 案 保 密 制 度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高度认识档案工作保密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本馆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学校领导审批。查阅后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馆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需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 案 利 用 制 度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本;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本馆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本馆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本馆负责人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馆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本馆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档 案 馆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二、遵守各项档案业务规章制度。
  三、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四、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五、深入基层,开展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档 案 鉴 定 制 度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由校办、档案馆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组,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具体工作由档案馆组织。
  二、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组裁定。
  三、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四、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五、档案存留期满,由鉴定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存、毁。
  六、销毁档案前登记造册(注明题名、数量、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销毁时由3人执行;事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清册归档。



安 全 与 消 防 制 度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库房重地,非本馆工作人员不得擅入。
  二、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馆。
  三、值日者要做好安全巡查工作,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工作,使之可靠有效。
  五、发生火警、火灾要迅速报告,并全力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