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案   利   用   制   度 

(1994年3月制定 2003年3月修订)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本;受

       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本馆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本馆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

         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本馆负责人或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

         外借手续(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馆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本馆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